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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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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