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是警告。这种告知单主要用于轻微交通违法,造成违法行为后违法人员能够立即纠正来的,将使用不罚款不扣分的教育方式,充分体现“柔性执法”的目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交通违法教育通告单》正面有非常醒目的“免于罚款给予教育”红色字样,主要用于轻微交通违法,对当事人能够在接受交巡警教育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使用不罚款不扣分的教育的方式,充分体现“柔性执法”的目的。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主要用于现场发现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记分处罚。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主要用于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但要求交通违法驾驶人到交巡警部门接受处理的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