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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存款利率最高。
邮政储蓄5万元以上1年期存款的利率达到2.25%(基准利率上浮60%),而其他大型国有银行的基准利率上浮比例都在50%左右。其他不同存款期限的利率上浮情况也差不多。
对于储户来说,当然存款利率越高越好,国有大银行的利率都相对偏低,而中小银行的利率又相对高一些。
要问工、农、中、建、邮政储蓄这四家银行利率哪家高,可以肯定的说,规模相对偏弱一些的邮政储蓄的利息都比前面四大国有银行高出不少。邮政储蓄存款利率最高,储户可以自己去打听询问便知。
拓展资料:
第八章 存款、贷款、结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存款人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 他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专业银行办理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审批制度、责任制度,按照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发放贷款,以保障贷款安全和使用效益。
专业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贷企业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专业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
第五十条 专业银行应当保持足够的支付能力,以保证按时偿付各项债务。
第五十一条 专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以合法的商业行为签发的票据为限。
第五十二条 专业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必须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结算规章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九章 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专业银行分支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其停业,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动用发行库库款的,应当追回库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贷款谋取私利的,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金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强令专业银行分支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章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七条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储蓄5万元以上1年期存款的利率达到2.25%(基准利率上浮60%),而其他大型国有银行的基准利率上浮比例都在50%左右。其他不同存款期限的利率上浮情况也差不多。
对于储户来说,当然存款利率越高越好,国有大银行的利率都相对偏低,而中小银行的利率又相对高一些。
要问工、农、中、建、邮政储蓄这四家银行利率哪家高,可以肯定的说,规模相对偏弱一些的邮政储蓄的利息都比前面四大国有银行高出不少。邮政储蓄存款利率最高,储户可以自己去打听询问便知。
拓展资料:
第八章 存款、贷款、结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存款人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 他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专业银行办理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审批制度、责任制度,按照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发放贷款,以保障贷款安全和使用效益。
专业银行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贷企业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专业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
第五十条 专业银行应当保持足够的支付能力,以保证按时偿付各项债务。
第五十一条 专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以合法的商业行为签发的票据为限。
第五十二条 专业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必须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结算规章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九章 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专业银行分支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其停业,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动用发行库库款的,应当追回库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以贷款谋取私利的,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金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强令专业银行分支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章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七条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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