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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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三种形式:
1、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只有外商股东,没有中方股东,其企业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有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持股比例由双方的出资决定,其企业形式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当外方出资低于25%时,该企业性质仍为中外合资企业,但不得享受国家给予外资企业专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中外合营企业。企业步具有法人资格,中方和外方以契约形式合作经营,并按给定分配红利和承担亏损。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第一、农、林、牧、渔业
1.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
9.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第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1、外商独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只有外商股东,没有中方股东,其企业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是中国法人,股东有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持股比例由双方的出资决定,其企业形式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当外方出资低于25%时,该企业性质仍为中外合资企业,但不得享受国家给予外资企业专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中外合营企业。企业步具有法人资格,中方和外方以契约形式合作经营,并按给定分配红利和承担亏损。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第一、农、林、牧、渔业
1.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
9.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第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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