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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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向法院起诉的基本流程具体如下: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申请立案,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
2、法院将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
3、开庭当日带齐资料到庭举证辩论、发表意见;
4、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宣判;
5、等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向法院起诉的基本流程具体如下: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申请立案,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
2、法院将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
3、开庭当日带齐资料到庭举证辩论、发表意见;
4、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宣判;
5、等待法院的判决和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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