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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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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