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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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
1、权利:公民的国防权利 ,是指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和组织享有这种权利的可能性。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由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国防义务是法定义务、法律义务,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也必须厦行相应的国防义务。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对后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因国防建设和军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给予赔偿。褒扬抚恤;优待;安置。
2、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位公民的光荣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接受军事采购,有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个人应按照规定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公民应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应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者接受军事采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第五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权利:公民的国防权利 ,是指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国家从法律和物质上保障公民和组织享有这种权利的可能性。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由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国防义务是法定义务、法律义务,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也必须厦行相应的国防义务。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对后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因国防建设和军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给予赔偿。褒扬抚恤;优待;安置。
2、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位公民的光荣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接受军事采购,有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个人应按照规定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公民应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应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者接受军事采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第五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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