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务院有权利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吗
①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
②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扩展资料
自治区是一种行政区划分类型,在中国相当于省一级的行政单位,相比普通省份,其地方政府在内部事务方面,会拥有比其他同等级行政区来得高的自主空间。在我国现有: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个自治区。
直辖市是许多国家的最重要省级行政区,此名称主要被中国、朝鲜、韩国、越南等汉字文化圈国家所采用。字面意义,是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辖的建制城市。直辖市往往需要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概念首先源自于1930年中华民国的《市组织法》,称为院辖市。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