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本质是具体的是历史的是什么意思
关于人的本质,马克思有一段著名的论断:“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这个论断揭示了人是现实的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因此,它是我国学术界公认的对人的本质的经典的科学概括。
但是,人们由这个论断又引申出如下的观点:既然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其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4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那么,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本质就必然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发展。
因此,人的本质必然是具体的、历史的和可变的,不存在固定不变的人的本质。
时下我国几乎所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都是这样阐释的。
但是,如果深思一下,就会发现关于人的本质是可变的观点存在两个问题:
人的本质是可变的观点与本质范畴的界定存在着矛盾。
众所周知,所谓本质,即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
事物的内在联系是深藏的,因而是相对稳定的、不变的。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指出:本质是“稳固”和“扎实”的。
他还指出:“规律把握住静止的东西”,而“规律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概念”。
这也就是说,本质是把握静止的东西。
而认为人的本质是具体的、历史的、可变的观点,势必将人的本质的内涵与一般本质的内涵割裂开来,似乎人的本质不是人所固有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而是如同现象一样是变动不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