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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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古典哲学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其基本思想是概念的辩证发展。它第一次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一个过程,即描写为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的,并企图揭示其内在联系,从而猜测到了客观事物的辩证法,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之上的。
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吸取了其中的合理内核,抛弃了它的唯心主义体系,创立了唯物辩证法。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是客观精神的哲学,法的理念和基础是自由。
黑格尔对法哲学的探讨依然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顺序,先从抽象法谈起,依次介绍人格与所有权、契约权和不法与诉讼权。
接着他谈到了自为的自我意识,即道德,道德的终极目的是至善,至善的动机是良心。
最后他谈到了道德的客观体现,即伦理,伦理分为三个层次,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黑格尔的作品:
《精神现象学》是德国哲学家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创作的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807年。全书以客观唯心主义立场,叙述了意识从自发到自觉的各个发展阶段,即“意识”、“自我意识”、“理性”、“伦理精神”、“宗教”、“绝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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