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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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主要是负责,就业再就业,社保,医保,失业人员管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农民工管理等工作。社会保障主要是负责民政优抚,民政救助,日常医疗救助,低保等工作。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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