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迟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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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劳动法关于迟到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以考勤卡或其他证据作为员工迟到违纪事实基本依据,对其迟到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工资作为处罚;员工的违纪行为经积累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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