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保护死者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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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说法律
2023-05-25 · 法律是一盏路灯,照亮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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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对死者名誉的侵害,其责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在追究责任上应采取特殊诉讼方式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当然在死者没有近亲属时,人民检察院可作为诉讼主体来维护死者名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2、虚构事实,含沙射影,对他人进行诽谤的文学作品。,3、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4、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三)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四)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侵害名誉权打官司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是300元,如果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比例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比例交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死者为大,不论又怎样的过节,也不能无端败坏死者的名誉,这是不道德的。

法律客观:

自然人死亡后已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不具有民事权利。但名誉是社会对人的评价,不会因人的死亡而立即消失。保护死者的名誉既保护死者近亲属的权益,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当死者名誉受损害时,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无上述近亲属,由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主题提起诉讼。我国现行法律在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方面还比较滞后,但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目前,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份公函和一份司法解释。第一份公函是1989年4月12日关于陈秀琴为其已故女儿吉文贞名誉受侵害而起诉案件的函,即《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函》。它指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份公函是1990年10月27日颁布的《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函说:“海灯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中有这样的问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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