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管理药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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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国家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就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则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法律客观:
《药品管理法》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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