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是多少?
根据规定如图: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外,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扩展资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另外规定:
1、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2、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3、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4、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6、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7、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8、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2024-11-20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