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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中出现的火灾隐患是指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导致火灾的可能性或在火灾时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它具有哪些特征呢?
1.隐蔽性。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一时不可明见的灾祸。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一些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条件的成熟,逐渐使隐患形成灾害。如发生在1994年1月30日的杭州天工艺苑商场火灾,起火原因就是隐蔽在商场顶棚三楼第6号家具包房内吸顶灯电源线故障引起短路打火,熔珠喷溅在下部席梦思床垫上引起可燃物而起火并蔓延所致。
2.危险性。隐患是事故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许多火灾隐患难以彻底消除,恶性火灾随时都会发生,无数血的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火灾,造成309人死亡,原因为4名无证上岗电焊工违章电焊引起的……我国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说明:一个烟蒂、一盏灯、一个熔珠、一个违章行为、一个小小的疏忽,都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
3.突发性。 任何事物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它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几年前,广东省深圳市安贸危险品贮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8人,伤873人,经济损失巨大。清水河仓库原本为干货仓库,贮存一般的生产、生活所需物品,仓库建筑结构、防火间距、水源布局、道路等尚可,后改为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无论从贮存化危品仓库的建筑防火等级、库与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消火栓设置及用水量等均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已存在着严重的消防隐患,再加上在贮存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化学物品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个仓库内,更加引发隐患从量变到质变,集小变而为大变,最终造成震撼全国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隐患突发成灾害事故,在化工企业中为多数,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4.随意性。俗话说:“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来自瞬间麻痹。”有的隐患的产生和造成祸害,都直接取决于人的消防意识的淡薄和消防知识的缺乏,消防意识的淡薄和责任心的缺乏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必然引发日常工作中的随意性。1986年3月7日,杭州笕桥脱水厂三楼成品仓库发生火灾,经过5个多小时的扑救,扑灭了大火。火灾烧毁库房180平方米,生姜片50吨,蘑菇片5吨,直接经济损失55.66万则粗御元。起火原因是仓库保管员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仓库内用火柴当剪刀烧断棉线后,未将余火完全熄灭,余火沿棉线阴燃引起火灾。隐患的随意性,极大多数是由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而这种隐患的产生也极大多数会在短时间内造成祸害。
5.重复性。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于没有严格地按“三不放过”原则来处理,火灾事故的重复性是必然的(尤其为化工企业)。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关键的问题是事故后怎样吸取教训,改进措施,整改隐患,以科学的、合理的管理方式,先进的技术设备来防止隐患的重复性。
6.季节性。有相当部分的隐患带着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它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 。一年四季,夏天由孙岩于天气炎热,气温高,雷电多,容易使可燃、易燃物由于高温的作用或雷击引起火灾,冬天又会由于风大物燥,用电用火增大,人们活动减少,容易引起用电用火不慎的火灾,而且风大物燥,人们活动减少,不能及时发现初起火灾,极易造成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7.因果性。隐患险于明火,即是火灾隐患和火灾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今天的火灾隐患很有可能就是明天或后天的火灾,而今天的火灾就是昨天的火灾隐患。隐患是因、火灾是果,隐患是火灾的前奏,俗话说“有因必有果,凳手有果必有因”,在每个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特别是单位领导对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消防安全工作的结果截然不同。“隐”与“明”是辩证的统一。只有及时地发现和消除隐患,才可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8.时效性。 防火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但消除火灾隐患还必须讲究时效性。这些年来我省发生的几起火灾事故,在火灾发生前,当地消防监督部门都多次签发过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就是由于责任部门没有及时有效地落实整改,而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深刻。为此,整改火灾隐患,必须讲究时效性,对一些整改难度大,本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应在整改前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火灾预防必然成为消防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火灾预防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则在于如何通过各种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来消除火灾隐患。一个企业、一个单位不可能没有火灾危险或不存在火灾隐患,只不过是多与少,大与小的差别而已。所以,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思想上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识观念。可以这么说:消除隐患是最好的防范。我们应当深刻地认识和掌握隐患的产生及发展规律,把消防工作做得更好、更完善。
1.隐蔽性。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一时不可明见的灾祸。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一些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条件的成熟,逐渐使隐患形成灾害。如发生在1994年1月30日的杭州天工艺苑商场火灾,起火原因就是隐蔽在商场顶棚三楼第6号家具包房内吸顶灯电源线故障引起短路打火,熔珠喷溅在下部席梦思床垫上引起可燃物而起火并蔓延所致。
2.危险性。隐患是事故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许多火灾隐患难以彻底消除,恶性火灾随时都会发生,无数血的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火灾,造成309人死亡,原因为4名无证上岗电焊工违章电焊引起的……我国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说明:一个烟蒂、一盏灯、一个熔珠、一个违章行为、一个小小的疏忽,都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
3.突发性。 任何事物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它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几年前,广东省深圳市安贸危险品贮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8人,伤873人,经济损失巨大。清水河仓库原本为干货仓库,贮存一般的生产、生活所需物品,仓库建筑结构、防火间距、水源布局、道路等尚可,后改为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无论从贮存化危品仓库的建筑防火等级、库与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消火栓设置及用水量等均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已存在着严重的消防隐患,再加上在贮存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化学物品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个仓库内,更加引发隐患从量变到质变,集小变而为大变,最终造成震撼全国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隐患突发成灾害事故,在化工企业中为多数,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4.随意性。俗话说:“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来自瞬间麻痹。”有的隐患的产生和造成祸害,都直接取决于人的消防意识的淡薄和消防知识的缺乏,消防意识的淡薄和责任心的缺乏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必然引发日常工作中的随意性。1986年3月7日,杭州笕桥脱水厂三楼成品仓库发生火灾,经过5个多小时的扑救,扑灭了大火。火灾烧毁库房180平方米,生姜片50吨,蘑菇片5吨,直接经济损失55.66万则粗御元。起火原因是仓库保管员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仓库内用火柴当剪刀烧断棉线后,未将余火完全熄灭,余火沿棉线阴燃引起火灾。隐患的随意性,极大多数是由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而这种隐患的产生也极大多数会在短时间内造成祸害。
5.重复性。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于没有严格地按“三不放过”原则来处理,火灾事故的重复性是必然的(尤其为化工企业)。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关键的问题是事故后怎样吸取教训,改进措施,整改隐患,以科学的、合理的管理方式,先进的技术设备来防止隐患的重复性。
6.季节性。有相当部分的隐患带着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它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 。一年四季,夏天由孙岩于天气炎热,气温高,雷电多,容易使可燃、易燃物由于高温的作用或雷击引起火灾,冬天又会由于风大物燥,用电用火增大,人们活动减少,容易引起用电用火不慎的火灾,而且风大物燥,人们活动减少,不能及时发现初起火灾,极易造成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7.因果性。隐患险于明火,即是火灾隐患和火灾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今天的火灾隐患很有可能就是明天或后天的火灾,而今天的火灾就是昨天的火灾隐患。隐患是因、火灾是果,隐患是火灾的前奏,俗话说“有因必有果,凳手有果必有因”,在每个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每个人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特别是单位领导对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消防安全工作的结果截然不同。“隐”与“明”是辩证的统一。只有及时地发现和消除隐患,才可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8.时效性。 防火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但消除火灾隐患还必须讲究时效性。这些年来我省发生的几起火灾事故,在火灾发生前,当地消防监督部门都多次签发过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就是由于责任部门没有及时有效地落实整改,而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深刻。为此,整改火灾隐患,必须讲究时效性,对一些整改难度大,本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应在整改前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火灾预防必然成为消防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火灾预防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则在于如何通过各种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来消除火灾隐患。一个企业、一个单位不可能没有火灾危险或不存在火灾隐患,只不过是多与少,大与小的差别而已。所以,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在思想上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识观念。可以这么说:消除隐患是最好的防范。我们应当深刻地认识和掌握隐患的产生及发展规律,把消防工作做得更好、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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