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题,求帮忙!!
39.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1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合同,王...
39.甲公司与王某于2006年10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1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合同,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2007年3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7年3月15日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2007年5月25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2分)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
(2)(3分)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3)(2分)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
(4)(2分)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
40.刘某在2006年1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年1月,该厂为
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2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应为该厂继续服务5年。刘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退回用人单位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9000元。
问:(1)(6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
(2)(3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41.某科研所为了将其生产的科研产品推向市场,登报以广告形式寻找推销产品的合作者。待业人员李某与该所签订了推销协议。其中规定:李某帮助推销该产品,按销售价格的20%提成;除推销产品及其费用外,双方不发生其他关系。其后该所不按协议支付李某该得的提成。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所按约支付20%的提成。但法院不予受理,认为此案属于劳动报酬纠纷,应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时,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李某与该科研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结合本案说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展开
问:(1)(2分)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
(2)(3分)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3)(2分)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
(4)(2分)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
40.刘某在2006年1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08年1月,该厂为
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2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应为该厂继续服务5年。刘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退回用人单位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9000元。
问:(1)(6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
(2)(3分)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41.某科研所为了将其生产的科研产品推向市场,登报以广告形式寻找推销产品的合作者。待业人员李某与该所签订了推销协议。其中规定:李某帮助推销该产品,按销售价格的20%提成;除推销产品及其费用外,双方不发生其他关系。其后该所不按协议支付李某该得的提成。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所按约支付20%的提成。但法院不予受理,认为此案属于劳动报酬纠纷,应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时,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李某与该科研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结合本案说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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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劳动关系从2006年11月2日建立,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不能。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此问也最好不做。当时应适用劳动法,但现在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了)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应先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适应调整后的工作的,才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3)“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不能,因为这份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因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应查明是否超过仲裁期限。(此点还有疑义)
(说明:我认为你再作这题对你没有好处、只有坏处,理由是:劳动仲裁的时限已经修改,以后考试不会再去考已经被修改、作废的条款内容,而继续作这题会给你心里留下一个错误的印象,导致正式考试时出错。
40、(1)“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应承担3年的违约金,共一万二。培训期间的工资不退还:因为那是劳动报酬、是员工应得的。
(2)“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
可以。刘某承担违约金2万元是基于服务期违约的约定,刘某不依法辞职,应当承担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41、(1)“李某与该科研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认为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结合本案说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和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通常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与对方没有隶属关系、不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安排使用自己的工具的方法独立完成工作内容并获取报酬。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因为李某与某科研所之间的关系应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1)“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劳动关系从2006年11月2日建立,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公司能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不能。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此问也最好不做。当时应适用劳动法,但现在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了)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应先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适应调整后的工作的,才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3)“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不能,因为这份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王某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因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但仲裁委不予受理,法院应查明是否超过仲裁期限。(此点还有疑义)
(说明:我认为你再作这题对你没有好处、只有坏处,理由是:劳动仲裁的时限已经修改,以后考试不会再去考已经被修改、作废的条款内容,而继续作这题会给你心里留下一个错误的印象,导致正式考试时出错。
40、(1)“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应承担3年的违约金,共一万二。培训期间的工资不退还:因为那是劳动报酬、是员工应得的。
(2)“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
可以。刘某承担违约金2万元是基于服务期违约的约定,刘某不依法辞职,应当承担给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
41、(1)“李某与该科研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认为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结合本案说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和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通常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与对方没有隶属关系、不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安排使用自己的工具的方法独立完成工作内容并获取报酬。
(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因为李某与某科研所之间的关系应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应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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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运铎
中国的“保尔·柯察金”-- 吴运铎
《把一切献给党》,是一部在20世纪50年代就脍炙人口的自传体小说,写的是一个普通工人成长为无产阶级优秀战士的感人故事。它问世以来,不仅在我国多次再版,影响了几代人,而且被译成七种文字,在国外广为流传。这本书的主人公和作者,就是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兵工事业的开拓者、新中国第一代工人作家吴运铎。
吴运铎,1917年生,祖籍湖北武汉,生于江西萍乡。早年曾在安源煤矿当矿工。全国抗战爆发后,吴运铎不远千里,奔向皖南云岭,1938年参加新四军,193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新四军司令部修械所车间主任,淮南根据地子弹厂厂长、军工部副部长,华中军工处炮弹厂厂长,大连联合兵工企业引信厂厂长,株洲兵工厂厂长,中南兵工局第二副局长,机械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五机部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顾问等职。是全国总工会第八、九、十届执行委员,第三届共青团中央委员。他心系兵工,为人民兵工事业无私奉献。在淮南根据地时因陋就简,带领职工自制土设备,扩大了枪弹生产。还主持设计研制成功枪榴筒,参与设计制造37毫米平射炮以及定时、踏火等各种地雷,为提高部队火力做出了贡献。在生产与研制武器弹药中多次负伤,失去了左眼,左手、右腿致残,经过20余次手术,身上还留有几十处弹片没有取出,仍以顽强毅力战胜伤残,坚持战斗在生产第一线。他说:“只要我活着一天,我一定为党为人民工作一天。”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全国总工会授予他特邀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将他誉为中国的“保尔·柯察金”。
吴运铎是一名真正把一切献给党的人。离休之后,他应邀担任京、津、沪好几所工读学校的名誉校长、许多中小学的校外辅导员和一些刊物、群众团体的顾问,1991年5月2日于北京病逝。
中国的“保尔·柯察金”-- 吴运铎
《把一切献给党》,是一部在20世纪50年代就脍炙人口的自传体小说,写的是一个普通工人成长为无产阶级优秀战士的感人故事。它问世以来,不仅在我国多次再版,影响了几代人,而且被译成七种文字,在国外广为流传。这本书的主人公和作者,就是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兵工事业的开拓者、新中国第一代工人作家吴运铎。
吴运铎,1917年生,祖籍湖北武汉,生于江西萍乡。早年曾在安源煤矿当矿工。全国抗战爆发后,吴运铎不远千里,奔向皖南云岭,1938年参加新四军,193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新四军司令部修械所车间主任,淮南根据地子弹厂厂长、军工部副部长,华中军工处炮弹厂厂长,大连联合兵工企业引信厂厂长,株洲兵工厂厂长,中南兵工局第二副局长,机械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五机部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顾问等职。是全国总工会第八、九、十届执行委员,第三届共青团中央委员。他心系兵工,为人民兵工事业无私奉献。在淮南根据地时因陋就简,带领职工自制土设备,扩大了枪弹生产。还主持设计研制成功枪榴筒,参与设计制造37毫米平射炮以及定时、踏火等各种地雷,为提高部队火力做出了贡献。在生产与研制武器弹药中多次负伤,失去了左眼,左手、右腿致残,经过20余次手术,身上还留有几十处弹片没有取出,仍以顽强毅力战胜伤残,坚持战斗在生产第一线。他说:“只要我活着一天,我一定为党为人民工作一天。”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全国总工会授予他特邀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将他誉为中国的“保尔·柯察金”。
吴运铎是一名真正把一切献给党的人。离休之后,他应邀担任京、津、沪好几所工读学校的名誉校长、许多中小学的校外辅导员和一些刊物、群众团体的顾问,1991年5月2日于北京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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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tangwei 回答得很精彩!赞一个!
我对“(说明:我认为你再作这题对你没有好处、只有坏处,理由是:劳动仲裁的时限已经修改,以后考试不会再去考已经被修改、作废的条款内容,而继续作这题会给你心里留下一个错误的印象,导致正式考试时出错。 ”有不同看法,在学习新法得同时,对老得法律法规也需要研究,有很多签定在新法实施之前的合同或者案子需要以前的知识来解决。不过对初学者来说,先不要学老法,容易混淆,这点同意。
我对“(说明:我认为你再作这题对你没有好处、只有坏处,理由是:劳动仲裁的时限已经修改,以后考试不会再去考已经被修改、作废的条款内容,而继续作这题会给你心里留下一个错误的印象,导致正式考试时出错。 ”有不同看法,在学习新法得同时,对老得法律法规也需要研究,有很多签定在新法实施之前的合同或者案子需要以前的知识来解决。不过对初学者来说,先不要学老法,容易混淆,这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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