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得一个案例

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从事厨师工作。合同订立后,企业未经协商,三年中多次变更李的工作岗位并以李未交单位向职工集资的1000元为由,扣发了李某三... 李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从事厨师工作。合同订立后,企业未经协商,三年中多次变更李的工作岗位并以李未交单位向职工集资的1000元为由,扣发了李某三个月工资。为此,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提出反诉,要求李某承担在上岗前企业自办临时赔训的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职工的申诉请求,驳回了企业的反诉请求。问:在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依据劳动法的哪些规定作出裁决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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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苔药F
2009-04-15 · TA获得超过206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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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持补发工资申诉请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企业以李某未交集资款为由,扣发李某三个月工资是违法的,应当退还。
  二、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申诉请求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企业未经协商,多次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属于违约在先,这是其一。扣发李某三个月工资,违反了《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其二 依据上面两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驳回企业要求李某承担培训费用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假设李某与企业订立了服务期协议,也是企业违约在先,李某并无违约行为 ,所以不应该承担培训费用。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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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c650105
2009-04-14 · TA获得超过241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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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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