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劳动法合同法的漏洞,如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现在很多公司利用劳动法、合同法的漏洞,与一些人力资源公司合作,把自己公司员工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外派员工为自己公司劳动,(一般签订的合同雇主为人力资源公司,雇员就是外派到公...
现在很多公司利用劳动法、合同法的漏洞,与一些人力资源公司合作,把自己公司员工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外派员工为自己公司劳动,(一般签订的合同雇主为人力资源公司,雇员就是外派到公司的工作人员,薪酬则写明按照外派到公司的薪酬制度获取),但是就没有帮这些“外派员工”购买社保,使得自己公司逃避其社保费用的支出。而且,在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作人员,外派公司就要求这些员工,签订自愿离职手续。
请问,这些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相关的法律人士作详尽的解答。
特别是面对这些变相雇佣关系,劳动者的社保与薪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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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予买社保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改变,约定无效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予买社保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改变,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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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得好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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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劳动者的社保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缴纳。所以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两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由于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失业,在有效的合同期限的失业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每月支付工资。
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两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由于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失业,在有效的合同期限的失业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每月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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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一般都不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家不行了,就把你派到另外一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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