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骨折内固定取出后恢复良好无功能障碍是否构成九级伤残?小孩骨折能否直接鉴定为被踩伤?...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什么?骨折内固定取出后恢复良好无功能障碍是否构成九级伤残?小孩骨折能否直接鉴定为被踩伤?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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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如下: 
  (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2舌体缺失13以上。
  (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5支气管成形术。
  (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7呼吸困难Ⅱ级。
  (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31胃部分切除。
  (32肝切除13以上。
  (33胆道修补术。
  (34胆囊切除。
  (35胰修补术。
  (36脾脏部分切除。
  (37小肠切除小于13。
  (38腹壁缺损250px2以上。
  (39轻度肛门失禁。
  (40一侧肾部分切除。
  (41输尿管修补术。
  (42膀胱部分切除。
  (43尿道修补术。
  (44一侧睾丸切除。
  (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47阴道成形术。
  (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100px以上。
  (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56上肢骨折,遗有150px以上短缩畸形。
  (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60下肢骨折,遗有100px以上短缩畸形。
  (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工伤的鉴定标准如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锺俨Sa
推荐于2017-10-07 · 超过59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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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评定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根据描述定不上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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赧韫郁鸿远
2020-08-08 · TA获得超过105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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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称之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也就是指凡是伤残认定为九级伤残,可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认定九级伤残依照伤情程度的不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标准来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规定: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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