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证律师是否可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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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但是,对见证律师在经办见证案件时,是否可以出任诉讼代理人问题,无论是诉讼法还是律师法均未作出规定。 经过律师见证的合同、遗嘱等法律文件往往是决定案件的关键性依据,例如遗嘱见证,遗嘱继承纠纷的关键就是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有效则按照遗嘱继承,无效则发生发生法定继承,这样,如果见证律师出任诉讼代理人,那样就会出现即是证人又是诉讼代理人的双重身份,而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就是要根据见证文件的内容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作用要贯彻案件审理的全部过程,而作为证人是不能出庭参加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只能就见证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出庭说明。见证律师和证人的身份是不能同时具备的。如果当事人对律师见证有异议,可以要求法院要求见证律师作为见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如果见证律师是诉讼代理人,则于证人的身份不符,势必要与当事人解除代理关系,转做证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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