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如何申请租住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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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并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应该是经济而不简陋,适用而不落后。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的工薪职工家庭及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社会家庭。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房管部门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建设,并积极开展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代建业务。有条件的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可自行组织建设。中小企业可联合起来组建住房合作社,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安居工程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1.住房困难户底数清楚,并已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 2.住房分配方案实施先售后租,解困计划重点突出; 3.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解危、解困的原则,以出售为主,实施先售后租,优先出售给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成本价出售全部产权,也可以标准价或使用权形式出售部分产权。出租的数量应控制在同一分配住房的20%以内,出租对象为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包括: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住宅建设及安装工程费;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5)贷款利息; (6)政策规定的其它税费; (7)管理费。 第六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采取有偿划拨的方式供应,用于解危解困的可再给予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2.城市综合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3.人防建设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4.免征旧城改造费。 当用于解危解困的住房达到建房总量80%以上时,所建住房可全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七条 住房困难户由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确认,并建立住房困难户档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属于住房困难户: 1.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家庭; 2.现住房已被列为危房的家庭; 3.婚后无住房的家庭; 4.居住在复建期间安置性平房的家庭; 5.子女在学龄以上的三口之家,现住一室住房的家庭; 6.两对夫妇住两室住房的家庭; 7.三对夫妇住一套住房的家庭; 8.有13周岁以上异性大子女住两室住房的家庭。 单位申报住房困难户应张榜公布,并取得职代会的同意。定分配对象的可在开工前办理减免税费手续;没有确定分配对象的,应照章交纳各种税费,待分配对象确定后,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税费减免或退还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五、六条的规定提出,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物业管理,在建设阶段应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唐政发(1993)16号文件《唐山市关于用房改资金建设住房的暂行规定》及配套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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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符合晚婚标准的夫妇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正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2)无房户(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住房)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购房条件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可优先申请安排。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2)三级审批:有单位的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盖章后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审批; (3)二次审核:办理购房资格确认单时进行资格审核;签定购房合同办理准购单时进行复核; (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户口和居住社区所在地同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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