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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从医学的角度上讲,乙肝属血源性传播的疾病,不会经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日常生活接触也不会传播。乙肝病原携带者如小三阳等,除特殊行业外,都不应该影响就业。现在升学、入职体检不查两对半,只查肝功能,只要你肝功能正常就行。3、《公务员体检标准》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也就是会功能正常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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