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刚在名庭花苑购买了一套房子,但遇到了下面的情况怎么办?
他在名庭花苑购买了总价200万的房子,房屋已过户,业主也入住了,开发商突然降价50万,请问他想要“退房”有法律依据吗?...
他在名庭花苑购买了总价200万的房子,房屋已过户,业主也入住了,开发商突然降价50万,请问他想要“退房”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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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因为已经交费完毕,房子也移交完毕,从法律角度看,视同已经完成了合同的各项任务,基本上是没有理由退房的,但毕竟个案也可能不同,上海法院也有过支持业主的判例。
但这个判例是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有约定:若购房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除合同中有约定外,如果存在房屋在使用中,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影响使用功能等等情况,业主可以遵循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申请法院撤销合同,或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
具体的条款有:《合同法》第52条列举合同无效的情况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94条: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但这个判例是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有约定:若购房者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除合同中有约定外,如果存在房屋在使用中,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影响使用功能等等情况,业主可以遵循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申请法院撤销合同,或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
具体的条款有:《合同法》第52条列举合同无效的情况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94条: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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