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回答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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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观点:A.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数罪并罚。合理之处:看到两个行为。不合理之处:结论混缪,因为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B.整个案件是一个犯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合理之处:结论合理;不合理之处:有扭曲案件事实的嫌疑,因为本身是两个行为。
C.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行为人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合理之处: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D.行为人实施第一个杀人行为之后,介入了第二个毁尸灭迹行为,最终这个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第二个行为的介入具有通常性,因果关系不中断,仍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与行为人之前预想的不一样,但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通说)
综上所述,尚无完全统一定论,司考采用通说,即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但通常情况下不会考如何定罪,以考分析思路为主,按以上逻辑逐条分析即可。
ps:一二楼说死刑的连罪行和量刑都没分清楚就别出来误人子弟了
B.整个案件是一个犯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合理之处:结论合理;不合理之处:有扭曲案件事实的嫌疑,因为本身是两个行为。
C.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行为人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合理之处: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D.行为人实施第一个杀人行为之后,介入了第二个毁尸灭迹行为,最终这个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第二个行为的介入具有通常性,因果关系不中断,仍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与行为人之前预想的不一样,但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通说)
综上所述,尚无完全统一定论,司考采用通说,即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但通常情况下不会考如何定罪,以考分析思路为主,按以上逻辑逐条分析即可。
ps:一二楼说死刑的连罪行和量刑都没分清楚就别出来误人子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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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的狭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甲以为是故意杀人行为杀死的,实际是过失致人死亡杀死的。后行为是前行为持续的必然结果,此种一个行为人俩行为间的认识错误,不排除甲的后行为是故意。即均按按故意杀人既遂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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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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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的故意,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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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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