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近代现代不同历史时期对儿童有哪些不同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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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雅星箜f6
高粉答主

2016-02-23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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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古代社会的儿童观。
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儿童很早就参与成人的生产劳动,人们尚未发现儿童与成人的根本区别,社会尚未在意识水平上把儿童与成人这两个概念从宽泛的“人”的概念中分离出来,因而没有明确的儿童观念,而是把儿童视为“小大人”。

中国封建社会的儿童观。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儿童同样是失去了人权与尊严、缺失了主体性的“小人”。他们是父母的财产,是家族传宗接代、光耀门第的工具。父母可以随意打骂子女,可以自由安排子女的命运。儿童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甚至无法保障自身的生存权利。传统儒学的伦理纲常、道德规范等充分体现了儿童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

③现代社会的儿童观。
20世纪以来,随着对儿童研究的深入,人们才开始真正了解儿童所具有的特点、儿童发展的潜能等,重视儿童基本权益的保护及其发展与教育问题。
《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为保护儿童的权利与福利,为促进全世界对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的关心和重视订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准则。这些公约与宣言深刻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儿童观:要求保护儿童的生命与健康,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营养、居住、娱乐和医疗的条件;为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使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良好的教育,获得身体、认知、社会性、情感等各方面的和谐发展;教育者和儿童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育者虽受社会委托向儿童进行教育,但是必须尊重儿童的人格、意愿和兴趣,不得虐待、歧视和剥削儿童;儿童是学习的主体,教育者应该帮助、支持儿童获得主动地学习与发展。

另外,还有
(一)基督教的“原罪说”
这是西方中世纪教育史上一种典型的儿童观,它视儿童为生而“有罪”的人,赎罪就是人生的目的,教育就是帮助儿童尽快赎罪的手段.“原罪说”扼杀了儿童活泼的天性、灿烂的童年.在中世纪基督教学校中,儿童与成人的差别被忽视了,学生被要求严格地按学校内刻板的作息方法进行学习,完全没有游戏和自由活动的时间.学生们被迫重复着枯燥的读书、劳动、唱赞美诗等活动,若有违规行为,还要受到体罚.
(二)柏拉图的人分三等论
这种儿童观认为,儿童发展的目标及个性的差别,早已由人性的自然素质所决定了.他认为上帝造人是采用了金、银和铁三种不同的材料.金质者最为高贵,他们的发展目标是治学和管理国家,因而他们需要接受最高等级的教育;而银质者,其发展目标是武士,只需接受初等教育就足够了;铁质者的天资最差,没有什么发展前途,无需接受什么教育.铁质者需要的不是才能的开发,因为他们没有才能的天赋条件,他们只需掌握某种劳动的技能,养成服从的品性就足够了.
dayinspring
高粉答主

2015-04-23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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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古代社会的儿童观。
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儿童很早就参与成人的生产劳动,人们尚未发现儿童与成人的根本区别,社会尚未在意识水平上把儿童与成人这两个概念从宽泛的“人”的概念中分离出来,因而没有明确的儿童观念,而是把儿童视为“小大人”。
②欧洲中世纪社会的儿童观。
欧洲中世纪,教会占有统治地位。他们鼓吹“君权神授”、“原罪”等谬说以迷惑民众,为自己的统治寻求合理性。教会认为人生而有罪,儿童自然也具有原罪,・只有通过“畏神”教育,才能消除原罪。因此,在教会学校里,鞭挞、体罚儿童被视为合理合法的。
③欧洲文艺复兴与启蒙时代的儿童观。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高举人性、人道、人权的大旗,肯定了人的价值、尊严与地位。在新的人学思想影响之下,人们发现了儿童,开始从儿童自然本性来看待儿童,强调儿童是真正意义的人,儿童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但是,这一时期人们仍然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看待儿童的权利与需求,把儿童看成是雏形的成人的观点仍占统治地位。
④中国封建社会的儿童观。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儿童同样是失去了人权与尊严、缺失了主体性的“小人”。他们是父母的财产,是家族传宗接代、光耀门第的工具。父母可以随意打骂子女,可以自由安排子女的命运。儿童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甚至无法保障自身的生存权利。传统儒学的伦理纲常、道德规范等充分体现了儿童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
⑤现代社会的儿童观。
20世纪以来,随着对儿童研究的深入,人们才开始真正了解儿童所具有的特点、儿童发展的潜能等,重视儿童基本权益的保护及其发展与教育问题。
《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为保护儿童的权利与福利,为促进全世界对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的关心和重视订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准则。这些公约与宣言深刻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儿童观:要求保护儿童的生命与健康,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营养、居住、娱乐和医疗的条件;为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使每一个孩子都能得到良好的教育,获得身体、认知、社会性、情感等各方面的和谐发展;教育者和儿童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教育者虽受社会委托向儿童进行教育,但是必须尊重儿童的人格、意愿和兴趣,不得虐待、歧视和剥削儿童;儿童是学习的主体,教育者应该帮助、支持儿童获得主动地学习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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