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主观上存在的罪过几种观点具体的是怎么说的?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鸡冠法院-如何理解刑法第二十条防卫过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卫过当
通说是是第三种观点。
另外,认定正当防卫,还应综合考虑防卫人的主观心理因素,正如前文所述,防卫人实行正当防时的心理是正义的防卫心理,如果防卫人未能基于这种心理处理自己的行为,而是本着报复、惩罚的心理,并放任或希望自己的行为向过于严重的损害放方向发展,就是一种主观罪过,一旦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属防卫过当。
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并非防卫一旦超过必要限度就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因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样,都不能成立防卫过当,仍属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