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及其完善2000字左右
2015-11-09 · 国内知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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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1.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及意义
考试录用制度最早起源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度起于隋朝,完备于唐朝,兴盛于宋明,并一直延续到清朝。科举考试制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选拔人才制度。当然,科举制度对西方的文官制度发展也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当时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思想,为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国家机关干部的考试录用工作指明了方向。
所谓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它有以下几大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方法主要有笔试,面试,模拟演作试,技术操作试。
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在现代社会,通过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参加公共事务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严格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为政府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
2)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高效率的政府工作系统,而高效率政府工作系统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保证了公务员“入口”的高质量,对于整个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有利于现代人事制度的建立。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制度给我国留下了较浓的“人治”色彩,而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录用干部又缺乏客观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一些思想作风不正的人任人唯亲,选拔干部时只讲感情亲疏、只凭个人喜恶。我国要建立现代人事制度,首先就要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通过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确立科学、公正的录用标准,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确保人才选拔的客观公正性,保障现代人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报考资格的限制不合理
在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时,理应做到公平、公正,给予每一个公民平等参与的机会,而不应有所偏颇和歧视。然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歧视性的限制规定,这对于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公平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降低了该制度的公信力。第一,报考资格随意规定。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这就可能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打开方便之门。比如,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人,因为此人是大专学历,就把学历规定为大专以上;专业是会计学,就把专业限制在会计学;有两年的工作经验,就把“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作为一个额外的要求。如此规定就把相当一部分人挡在报考门槛之外,从而大大增加了该关系人被录取的几率。第二,身体条件不合理限制。就拿乙肝小三阳的例子来说,这直接导致的是公民各项权利的不平等:首先是平等权,“乙肝人群”的身份自然将他们与非乙肝人群区别开来,从而丧失《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合法权利;其次是政治权利,乙肝人群不能担任公职,不仅是对其私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其公权利的剥夺;再次是人格权和隐私权,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属于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这本身就是对每个公民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第三,地域限制。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往往对考生来源地域作出了硬性的规定,这是十分不合理的。有的是规定外地生源只能报考小部分职位,有的是对外地生源的报考资格作了更多的限制。由此就会进一步滋长公务员队伍的本地化、关系裙带化,严重影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公正性。
2.2.笔试内容的设计不科学
在我国,笔试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部分(个别地区、个别部门会有所调整),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其一,考试命题重知识、轻能力。总体来讲,无论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试题,还是地方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试题,都存在着命题形式单一、试题类型不够全面的问题,在试题结构、题型、分值分布等方面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这样的考试很容易流于机械记忆力的考察,而导致出现录用高分低能者的情况。其二,考试内容冗杂、考题较偏。比如,有些地方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科中,仅“判断推理”就考六七种题型;有些题型要记住不少物理公式,而且这些物理公式往往不是常用的公式,这就难以发挥出考生的潜能;有些考题难度较大、较偏,会引导考生钻研偏题,从而迷失了方向,与公务员招考的目的背道而驰。其三,《申论》考试缺乏科学性。目前《申论》所提供的材料几乎都是社会热点问题或焦点问题,这样就可能事先被猜中。比如,众考生对2009年江西省公务员招考《申论》科目考试题“金融危机”就有预测和准备。试想,这样的题目在选拔录用优秀人才方面还有多大价值?
2.3.面试环节的程序不规范
面试主要采取试题问答的形式进行,由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组织,有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保证面试的公平、公正。然而,就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走关系”、“打招呼”的现象屡屡发生,甚至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还很严重。
2)测评体系发展滞后,模式化严重。主要表现为测评要素不够全面、测评手段单一、测评试题的命题空问小,内容缺乏针对性、测评方法单一等,这种“一刀切”的面试形式往往有失公平,毕竟考生分为应届毕业生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考生,在贴近社会生活和机关工作实际的题目上,应届生会遭遇实质上的不公平。
3)考官素质参差不齐。比如经验不足、洞察力缺乏、摆架子、偏重自我喜好等。这些现象都是实际存在的,它们都严重损害了公务员面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思考
3.1.加快公务员录用法规建设,实现考录各环节“有法可依”
(1)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规范。我国已经在2005年颁布了《公务员法》,填补了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方面的法律空白,但它毕竟是关于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不可能对于考试录用制度方面规定得十分细致,这就要求我国应加快考试录用专门法律法规的建设。具体说来,应该以制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办法》,等等,以期对考录各环节的执行形成具体的、严格的、操作性强的条文规范。
(2)加快地方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的建设。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人才的需求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全国性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单行法律法规的同时,各地区还应当在坚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地方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从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体系。
3.2 要改革公务员考录条件,实现报考公平
应当根据职位要求,科学合理地设臵考录条件,体现报考公平原则。严肃地规范公务员报考资格,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的设定,力戒用人单位的不正当参与,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考试录用环境。此外,要彻底打破身份、地域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建立真正平等、公平的考试竞争机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参政议政的权利,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都应当具有通过考试而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合法权利,政府机关不得在报考条件等方面给予公民不合理的限制。
3.3.改革笔试内容,健全测评体系
(1)适当调整笔试内容。针对试题比例混乱、内容冗杂、偏题难题较多等问题,借鉴西方成功经验,不断地实践和调整考试内容,以达到选拔录用优秀人才的目的。同时,在我国加入WTO后,政府部门涉及的国际经济与法律事务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公务员有更多的知识储备,尤其是计算机、外语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在以后的考试中可以多增加这些方面的测验;另外,应当建立一个大容量的考试题库,使得申论考查的题目不一定仅仅限于当年的热点、焦点问题,要能够测验考生的真实水平。
(2)建立能力本位的测评体系。我国公务员考试重知识、轻能力的现象突出,我们必须改变这种不科学的测评方法,建立以能力为本位的测评内容。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积极组织力量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才测评办法,科学设计考试内容。“能力测评”内容必须注重考查考生的智力水平和社会科学的知识积累,考查其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注重考查其行政理论素养、理解思辨、管理解答能力;注重考查其完整的人格和平衡的思想。
3.4.改革面试过程,把好最后关卡
(1)完善面试监督机制。严格规范考试程序,按照能力标准选拔人才,打破“人情关”,阻断“关系门路”。加强外部监督,公开拟录用人员名单,保证公众监督渠道的顺畅;转变观念,打破传统型、常规性的一般监督惯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可以采取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或通过致全体考生公开信的方式,宣传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程序规定,公布“阳光下操作”的监督举报措施,增强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推动有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创新面试方法。逐步探索开放的结构性试题,尽早摆脱模式化的桎梏。按照面试要素和面试职位的特点来选择面试方法,比如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情景模拟的面试方法,而不是只靠结构化面试法。当然,方法的创新和考生的适应都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应当渐进式地逐步推广这些新方法。
(3)加强考官培训。目前亟须建立面试考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大力加强面试测评机构建设,具体应该做到:面试考官队伍要稳定,这支队伍要由熟悉组织人事、机关管理工作的公务员、专家(心理学专家、测评学专家等)、考录业务人员等组成;面试考官队伍要专业化,要对考官进行系统培训,使面试考官能够掌握各种面试方法和技巧;要建立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考官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通过考察和考试的方式确定,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发证确认,考官应设等级制;面试考官应实行统一管理,面试考官组的组成应打破地域、部门界限,由省级考录部门统一调配
1.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及意义
考试录用制度最早起源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度起于隋朝,完备于唐朝,兴盛于宋明,并一直延续到清朝。科举考试制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选拔人才制度。当然,科举制度对西方的文官制度发展也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当时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思想,为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国家机关干部的考试录用工作指明了方向。
所谓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它有以下几大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方法主要有笔试,面试,模拟演作试,技术操作试。
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在现代社会,通过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参加公共事务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严格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为政府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
2)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高效率的政府工作系统,而高效率政府工作系统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保证了公务员“入口”的高质量,对于整个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有利于现代人事制度的建立。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制度给我国留下了较浓的“人治”色彩,而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录用干部又缺乏客观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一些思想作风不正的人任人唯亲,选拔干部时只讲感情亲疏、只凭个人喜恶。我国要建立现代人事制度,首先就要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通过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确立科学、公正的录用标准,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确保人才选拔的客观公正性,保障现代人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报考资格的限制不合理
在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时,理应做到公平、公正,给予每一个公民平等参与的机会,而不应有所偏颇和歧视。然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歧视性的限制规定,这对于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公平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降低了该制度的公信力。第一,报考资格随意规定。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这就可能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打开方便之门。比如,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人,因为此人是大专学历,就把学历规定为大专以上;专业是会计学,就把专业限制在会计学;有两年的工作经验,就把“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作为一个额外的要求。如此规定就把相当一部分人挡在报考门槛之外,从而大大增加了该关系人被录取的几率。第二,身体条件不合理限制。就拿乙肝小三阳的例子来说,这直接导致的是公民各项权利的不平等:首先是平等权,“乙肝人群”的身份自然将他们与非乙肝人群区别开来,从而丧失《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合法权利;其次是政治权利,乙肝人群不能担任公职,不仅是对其私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其公权利的剥夺;再次是人格权和隐私权,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属于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这本身就是对每个公民人格权和隐私权的侵犯。第三,地域限制。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往往对考生来源地域作出了硬性的规定,这是十分不合理的。有的是规定外地生源只能报考小部分职位,有的是对外地生源的报考资格作了更多的限制。由此就会进一步滋长公务员队伍的本地化、关系裙带化,严重影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公正性。
2.2.笔试内容的设计不科学
在我国,笔试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部分(个别地区、个别部门会有所调整),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其一,考试命题重知识、轻能力。总体来讲,无论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试题,还是地方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试题,都存在着命题形式单一、试题类型不够全面的问题,在试题结构、题型、分值分布等方面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这样的考试很容易流于机械记忆力的考察,而导致出现录用高分低能者的情况。其二,考试内容冗杂、考题较偏。比如,有些地方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科中,仅“判断推理”就考六七种题型;有些题型要记住不少物理公式,而且这些物理公式往往不是常用的公式,这就难以发挥出考生的潜能;有些考题难度较大、较偏,会引导考生钻研偏题,从而迷失了方向,与公务员招考的目的背道而驰。其三,《申论》考试缺乏科学性。目前《申论》所提供的材料几乎都是社会热点问题或焦点问题,这样就可能事先被猜中。比如,众考生对2009年江西省公务员招考《申论》科目考试题“金融危机”就有预测和准备。试想,这样的题目在选拔录用优秀人才方面还有多大价值?
2.3.面试环节的程序不规范
面试主要采取试题问答的形式进行,由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组织,有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保证面试的公平、公正。然而,就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走关系”、“打招呼”的现象屡屡发生,甚至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还很严重。
2)测评体系发展滞后,模式化严重。主要表现为测评要素不够全面、测评手段单一、测评试题的命题空问小,内容缺乏针对性、测评方法单一等,这种“一刀切”的面试形式往往有失公平,毕竟考生分为应届毕业生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考生,在贴近社会生活和机关工作实际的题目上,应届生会遭遇实质上的不公平。
3)考官素质参差不齐。比如经验不足、洞察力缺乏、摆架子、偏重自我喜好等。这些现象都是实际存在的,它们都严重损害了公务员面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思考
3.1.加快公务员录用法规建设,实现考录各环节“有法可依”
(1)完善公务员考录制度规范。我国已经在2005年颁布了《公务员法》,填补了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方面的法律空白,但它毕竟是关于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不可能对于考试录用制度方面规定得十分细致,这就要求我国应加快考试录用专门法律法规的建设。具体说来,应该以制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办法》,等等,以期对考录各环节的执行形成具体的、严格的、操作性强的条文规范。
(2)加快地方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的建设。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人才的需求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全国性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单行法律法规的同时,各地区还应当在坚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地方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实施办法和细则,从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体系。
3.2 要改革公务员考录条件,实现报考公平
应当根据职位要求,科学合理地设臵考录条件,体现报考公平原则。严肃地规范公务员报考资格,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的设定,力戒用人单位的不正当参与,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考试录用环境。此外,要彻底打破身份、地域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建立真正平等、公平的考试竞争机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参政议政的权利,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都应当具有通过考试而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合法权利,政府机关不得在报考条件等方面给予公民不合理的限制。
3.3.改革笔试内容,健全测评体系
(1)适当调整笔试内容。针对试题比例混乱、内容冗杂、偏题难题较多等问题,借鉴西方成功经验,不断地实践和调整考试内容,以达到选拔录用优秀人才的目的。同时,在我国加入WTO后,政府部门涉及的国际经济与法律事务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公务员有更多的知识储备,尤其是计算机、外语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在以后的考试中可以多增加这些方面的测验;另外,应当建立一个大容量的考试题库,使得申论考查的题目不一定仅仅限于当年的热点、焦点问题,要能够测验考生的真实水平。
(2)建立能力本位的测评体系。我国公务员考试重知识、轻能力的现象突出,我们必须改变这种不科学的测评方法,建立以能力为本位的测评内容。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积极组织力量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才测评办法,科学设计考试内容。“能力测评”内容必须注重考查考生的智力水平和社会科学的知识积累,考查其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注重考查其行政理论素养、理解思辨、管理解答能力;注重考查其完整的人格和平衡的思想。
3.4.改革面试过程,把好最后关卡
(1)完善面试监督机制。严格规范考试程序,按照能力标准选拔人才,打破“人情关”,阻断“关系门路”。加强外部监督,公开拟录用人员名单,保证公众监督渠道的顺畅;转变观念,打破传统型、常规性的一般监督惯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可以采取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发布,或通过致全体考生公开信的方式,宣传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程序规定,公布“阳光下操作”的监督举报措施,增强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推动有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创新面试方法。逐步探索开放的结构性试题,尽早摆脱模式化的桎梏。按照面试要素和面试职位的特点来选择面试方法,比如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情景模拟的面试方法,而不是只靠结构化面试法。当然,方法的创新和考生的适应都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应当渐进式地逐步推广这些新方法。
(3)加强考官培训。目前亟须建立面试考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大力加强面试测评机构建设,具体应该做到:面试考官队伍要稳定,这支队伍要由熟悉组织人事、机关管理工作的公务员、专家(心理学专家、测评学专家等)、考录业务人员等组成;面试考官队伍要专业化,要对考官进行系统培训,使面试考官能够掌握各种面试方法和技巧;要建立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考官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通过考察和考试的方式确定,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发证确认,考官应设等级制;面试考官应实行统一管理,面试考官组的组成应打破地域、部门界限,由省级考录部门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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