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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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翻译、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史志的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和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草案;组织协调厅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自治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研究;承担综合统计工作和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和实施自治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自治区地质勘查、开发、地质环境治理等规划的编制、审核。
(五)财务处
负责国土资源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和参与国土资源非税收入征管,参与拟定有关收益分配制度;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组织拟定系统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六)审计处
拟定系统审计工作制度;负责直属单位和地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厅直属单位和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对自治区下拨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
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的审查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储备库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基本农田划定、检查、验收;承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可研设计论证、立项审查、报批和检查验收的管理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
拟定自治区地籍管理办法;拟定自治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各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应用;参与调处跨地(州、市)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以及城镇土地和农用地的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开展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拟定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
(十)建设用地管理处
拟定有关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国家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分类计划的实施;依法协助收缴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费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监督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的调查、协调、监督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处
组织拟定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参与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勘查专项;管理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勘查行业;依法对探矿权进行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和流转;调处地质勘查权属争议和纠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及成果评审。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拟定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压覆报告评审并负责批复工作;指导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编制矿产资源储量简表和年报;拟定有关矿产资源综合管理政策。
(十三)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自治区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负责采矿权市场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及验收。
(十四)地质环境处
负责起草自治区有关地质环境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地质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国家、自治区出资地质环境项目的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的管理;负责地质灾害相关资质的管理;负责指导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及监测、调查评价、预报等工作。
(十五)科技外事处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外事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开展国土资源科普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系统人员出国(境)手续。
(十六)政治部(人事处)
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管理等工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十七)宣传教育处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宣传、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指导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国土资源教育学科、专业建设和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学校的工作;管理《新疆国土资源》编辑部和《国土资源报》驻新疆记者站。
(十八)执法监察处
组织指导对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自治区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机关党委(党建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的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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