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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校车证,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无犯罪记录;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驾驶人应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上述证明材料,六项证明材料中,前四项证明材料由交警部门通过公安内部电脑档案调取。
需要驾驶人提供的材料有:
身份证、驾驶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据的无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交警部门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说明理由。
据了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每年需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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