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转让的具体步骤及注意事项
1.明确转让意愿
在决定转让保险代理公司以前,你需要先确定自己的转让意愿。这包括你期待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以及转让后你是否愿意提供一定的培训及跟踪服务等。
2.寻找合适的顾客
一旦确定了转让意愿,你需要逐渐寻找合适的顾客。你可以通过广告、中介服务或者业界的人脉来寻找潜在的买家。同时,你可以考虑将发布信息在一些专业的保险论坛或者社交媒体上,以扩大你曝光率。
3.谈判和尽职调查
一旦找到有兴趣的顾客,你需要跟他们谈判,并进行尽职调查。商谈的内容包括了转让价钱、转让的范围和条件等。在开展尽职调查时,你需要了解买家背景和运营能力,确保他们有实力继续经营你的业务。
4.签署转让协议
商谈和尽职调查结束后,你与顾客必须签订正式的转让协议。这个协议必须包含转让价钱、支付方式、转让的范围和标准、培训及跟踪服务等具体的内容。在签订合同以前,你能向律师咨询,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开展过户手续
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你需要与买家一起进行过户手续。这涵盖了将保险代理公司的注册证书、执照和相关的合同文件等进行过户。你还需要通告保险公司和相关的组织,将买家信息更新为新的业务责任人。
6.提供培训和跟踪服务
做为商家,也可以选择提供一定的培训及跟踪服务,以保证顾客可以顺利接任你的业务。在培训过程中,你能分享自己经验和知识,并协助顾客了解业务流程和客户需求。
2020-09-10 · 百度认证:工保科技(浙江)官方账号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破冰,改革重点与难点有哪些?—工保网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其经营保险业务,并依法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个人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我国保险业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国内寿险领域开始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即便发展至今,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同样是推动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依附于保险公司,缺乏独立性;同时由于实行“数量扩张型”发展模式,保险公司“重业绩轻管理”,导致个人代理人制度发展出现一些市场乱象,不利于保险中介市场规范管理与保险行业发展。
因此,近年来国家开始探索“保险立场更加客观、独立”“市场业务更加规范、专业”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无论是2015年9月17日国家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还是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都是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的探索渐进与深化。
1、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重点
《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但却明确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制度发展重点。
独立性
《征求意见稿》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参加营销团队、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过往,个人保险代理人同样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以雇佣合同关系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企业管理,如要求参加考勤、制定业绩目标、实施奖惩制度等;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却又不履行雇佣关系下自身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如为个人保险代理人缴纳工伤保险,严重侵害着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秩序混乱,阻碍行业健康发展。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则强调其执业的独立性、自主性,最大限度规避过往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缺陷。
规范性
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后,保险公司长期实行“人海战术”,对于从业者的行业门槛较低,不重视专业保险知识、产品服务和道德要求方面的教育培训,导致一段时期内从业者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无法为投保人提供有效保险服务,甚至出现误导、诱骗投保人投保的现象。
此外,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长期采取“金字塔”式的团队组织模式,即通过拉下线来裂变扩充队伍,上线从下线的佣金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盈利,这样层层堆叠,造成底层销售不断进出,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强调其执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外,特别指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隶属任何保险营销团队,也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着力从根源上破除现有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下的组织层级。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成交盈利,无法依靠下线消费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只能通过提高自身专业保险知识与保险服务,这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盈利性
破除传统保险代理人制度下的“金字塔”式团队组织模式后,《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直接计算佣金,不得给予组织增员利益等间接佣金”,为提高从业者盈利形成保障。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在业务支持方面提出“有兼营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资质的,可以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即为“一个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留下空间与可能。这一点也是业内普遍关注的焦点内容,作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关键重点影响着制度未来推行发展。
综上,《征求意见稿》对现行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缺陷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有利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完善。当然,《征求意见稿》只是初步的意见征询,在制度建立健全与推广实施层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还面临多方面的发展问题。
2、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发展问题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拥有的独立性、规范性、盈利性等制度定位特点,有利于优化完善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但如上文所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自身的建立健全与推广实施还面临多方面的发展问题,这里主要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为例说明。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破除了原有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下的组织层级,强调执业的独立性、规范性,给予从业者更多的盈利空间与行动自由;“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更是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建立起重要制度优势,令从业者不需在保险公司和客户利益之间作决择,保险销售不再是“带着产品找客户”,实现以需求为导向,依据客户需求挑选产品。
但与此同时,由于脱离了原有的团队组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不自负盈亏。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将面临着专业性要求、各种资源、其它保险代理组织市场竞争等多方面的挑战。如门店租赁费用、税费缴纳、专业培训渠道、展业支持等等。
再如在市场竞争方面,专业代理人同样可以“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同样也是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扶植的保险代理形式,有着较强的企业资源加持,相较之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并不具备更多市场竞争优势。
保险公司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掌控的重要市场营销力量,面临“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改革,原有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势必受到影响,保险公司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以原有“金字塔”销售管理层级为例,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实施后,主要的参与者势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保险知识与业务营销能力,且谋求更进一步的个人发展,这正对应“金字塔”结构中的中层人员。换句话说,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将可能诱使大量中层保险代理销售人员出走,影响保险公司原有代理销售体系。
同时,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不再局限某一家保险公司产品,这将进一步将保险销售拉入一个公平、客观的竞争赛道。人海战术、规模为王等传统销售模式的影响正在一点点减弱。这显然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利益。
综上,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在国内保险代理人市场有着一定的必要性,同样面临一定的发展问题。但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推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重点在于国家已为保险代理行业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这令相关市场主体有着充足的时间消化即将到来的制度变革,并在全新的市场竞争中建立自身优势。
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之一,保险代理人制度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在我国保险业的初期发展阶段一直发挥着重要推动作用,因此,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代理市场,优化完善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有着重要制度发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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