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法官一般会向原告问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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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法官一般会向原告询问以下问题,作为原告,要慎重作答,且要有证据加以支撑,不能出现任何瑕疵或前后自相矛盾之处:
1、核对诉状中不明确事项,如离婚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不同的,还要告知法院实际居住地址。
2、离婚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相识方式、婚前交往情况等(主要是为了判断双方的感情基础如何);婚后感情如何;起诉离婚的主要矛盾是什么;问这些问题主要是为了判断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过错,能否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
3、离婚原、被告在起诉时是否已经分居,是否有分居协议。或分居是否两年以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4、有无子女,子女年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主审法官征求当事人意愿);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打算,是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还是双方要争夺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或都打算放弃抚养权;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你对孩子的态度如何?或者问孩子归谁抚养?如果孩子归对方,你给抚养费给多少?或者如果孩子归你,你要对方多少抚养费?
5、有没有和好的可能性;离婚原告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是否愿意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如果原告愿意和好,必须撤诉)
6、离婚原、被告双方都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或权利证明(经营企业,提供经营收益证据);是否有债务及债务的性质(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个人借款不是为家庭生活开支,由一方个人承担债务),是否提供借据或债权人出庭作证。这主要是为了弄清双方的财产状况,为将来一旦判决离婚需要分割离婚财产作准备。
1、核对诉状中不明确事项,如离婚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不同的,还要告知法院实际居住地址。
2、离婚原、被告双方相识时间、相识方式、婚前交往情况等(主要是为了判断双方的感情基础如何);婚后感情如何;起诉离婚的主要矛盾是什么;问这些问题主要是为了判断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过错,能否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判决离婚;
3、离婚原、被告在起诉时是否已经分居,是否有分居协议。或分居是否两年以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4、有无子女,子女年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主审法官征求当事人意愿);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打算,是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还是双方要争夺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或都打算放弃抚养权;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你对孩子的态度如何?或者问孩子归谁抚养?如果孩子归对方,你给抚养费给多少?或者如果孩子归你,你要对方多少抚养费?
5、有没有和好的可能性;离婚原告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是否愿意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如果原告愿意和好,必须撤诉)
6、离婚原、被告双方都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或权利证明(经营企业,提供经营收益证据);是否有债务及债务的性质(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个人借款不是为家庭生活开支,由一方个人承担债务),是否提供借据或债权人出庭作证。这主要是为了弄清双方的财产状况,为将来一旦判决离婚需要分割离婚财产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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