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取执行程序的当前路径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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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1.您咨询的是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7条的规定,如果执行中没有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但有本院院长批准的,还可以延长。如果还在执行时效期内,你可以向执行法院了解执行进程。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条的规定,如果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结案的,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争取早日解决。
【行动建议】
1.你可以多和执行员沟通,了解当前执行的途径。
2.你自己也尽量查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向法院申请查封或者冻结,争取早日拿到执行款。
3.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督促被执行人早日给付案款。
4.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条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条: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1.您咨询的是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7条的规定,如果执行中没有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但有本院院长批准的,还可以延长。如果还在执行时效期内,你可以向执行法院了解执行进程。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条的规定,如果法院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结案的,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争取早日解决。
【行动建议】
1.你可以多和执行员沟通,了解当前执行的途径。
2.你自己也尽量查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向法院申请查封或者冻结,争取早日拿到执行款。
3.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督促被执行人早日给付案款。
4.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条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条: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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