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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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
③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
④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
⑤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
⑥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2)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542元调整到1652元。
(3)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4)在202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
③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
④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
⑤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
⑥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2)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542元调整到1652元。
(3)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4)在202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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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费失业保险的年限核定,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不满1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0%;满10年不满2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5%;20年以上的,平均缴费基数×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目前最高不得超过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金额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相关问题:
问:公司在给我缴纳公积金期间,公司能随意停缴吗?(公积金正在用来还贷款)
答:如果您在公司正常工作期间并由企业发放劳动报酬,企业必须依法为您缴纳,不能随意停缴;如企业随意违法停缴,可以和您所在企业协商或向社保经办部门投诉反映,社保经办部门将依法费每人23元。参保人员当年度内(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在医保定点医院和公立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累计超6000元的,就可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再补偿。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照失业前累计缴费失业保险的年限核定,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不满1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0%;满10年不满2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5%;20年以上的,平均缴费基数×50%。核定后的待遇需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目前最高不得超过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于975元/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金额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相关问题:
问:公司在给我缴纳公积金期间,公司能随意停缴吗?(公积金正在用来还贷款)
答:如果您在公司正常工作期间并由企业发放劳动报酬,企业必须依法为您缴纳,不能随意停缴;如企业随意违法停缴,可以和您所在企业协商或向社保经办部门投诉反映,社保经办部门将依法费每人23元。参保人员当年度内(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在医保定点医院和公立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累计超6000元的,就可享受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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