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要距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条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应注意以下事项:
1、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要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要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5、要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扩展资料: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建设养猪场应距离居民区500米以上。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扩展资料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建设养猪场应距离居民区500米以上。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扩展资料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要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要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5.要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