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小孩几岁上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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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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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孩子年满六周岁就可以上一年级了,如果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六周岁或七周岁是儿童入学的最迟年龄与最大年龄,而不是最早年龄与最小年龄。至于在六周岁之前,儿童到底几岁才合适上小学,首先要看儿童本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在六周岁之前违背儿童本人的意愿,强迫其接受或阻止其接受义务教育;其次,要尊重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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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没有规定要到了几岁才能上的问题!!!!!
据2009年12月8日的《华西都市报》报道,教育部昨天(12月7日)发出声明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
教育部“依法执行”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报道说,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针对有家长希望放宽小学入学年龄的意见,有关部门将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那样太浪费纳税人的时间和金钱了。只要我们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本身,再加上一点点权利意识和法律常识就可以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一、《义务教育法》中“义务教育”的真实含义
首先,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从中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是全国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年限为九年。
如果儿童少年主观不愿意接受或因某种客观原因不能接受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制或帮助儿童少年接受法定九年的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见,强制或帮助儿童少年接受法定九年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欧美国家多称中小学教育为“强制教育”,这才是“义务教育”的真实含义。
其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可见,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全国儿童少年必须履行接受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如果儿童少年因为某种原因无法享受法律赋予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如果对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行审查或限制,则明显有违《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和规定,会侵害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
二、《义务教育法》中“凡年满六周岁“规定的真实含义
只要睁大眼睛认真地研读一下教育部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就不难发现,这条规定明明是在说,儿童到了六周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就应当送其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也就是说,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送儿童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儿童超过了六周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没有送其入学,则有违《义务教育法》。
因此,六或七周岁是儿童入学的最迟年龄与最大年龄,而不是最早年龄与最小年龄。教育部门将“年满六周岁”的规定理解为儿童必须达到六周岁的最小年龄才可以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是非常不准确的。
那么,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自己义务的积极性太高,在没有侵犯儿童合法权利也没有违背儿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想在五岁半或四岁就送儿童去接受义务教育,有没有违法呢?显然没有,至少,法律根本没有禁止。
而现代社会的法理常识告诉我们: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公民是可以做的;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政府是不可以做的,即人们常说的“法无禁止民即可行,法无授权官不得为”。因此,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教育部门或学校可以禁止儿童少年在六周岁之前去上小学。这显然与当前教育部门所谓“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而对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行审查和限制的做法完全相反。
如果结合上面提到的《义务教育法》其它几条规定,对于“年满六周岁”规定的真实含义可以看得更清楚。因此,法律没有禁止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六周岁也不是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最小年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没有得到禁止六周岁以下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授权。如果各地方或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或部门规章来限制儿童少年在六周岁之前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相冲突,也是对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侵犯。
三、中国儿童到底从几岁才可以开始接受义务教育?
显然,教育部门或学校对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进行审查或限制会侵犯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这根本就不是政府该管的事情。在儿童六周岁之前如果想接受义务教育,政府除了提供帮助之外,就不该做任何限制。任何限制都是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侵犯。
那么,儿童到底几岁才可以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
答案是在六周岁之前没有限制。在六周岁之前,爱几岁上就几岁上,如果一个孩子在一岁时就已经具备上小学的身体和智力条件,自己也愿意,父母也支持,那么,他就应该可以去上小学。当然,在年满六周岁之后,不管儿童愿意不愿意,条件具备与否,政府和父母都有义务采取措施强制或帮助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因为这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最迟入学年龄。
至于在六周岁之前,儿童到底几岁才合适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那当然首先要看儿童本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在六周岁之前违背儿童本人的意愿,强迫其接受或阻止其接受义务教育;其次,要尊重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选择。显然,父母也不得违背儿童的意愿强迫儿童在六周岁之前去上小学。最后,才是参考学校老师或专家的意见。教育部门、学校老师或教育专家也只能提供参考意见,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儿童的受教育权,否则法理不容
据2009年12月8日的《华西都市报》报道,教育部昨天(12月7日)发出声明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
教育部“依法执行”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报道说,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针对有家长希望放宽小学入学年龄的意见,有关部门将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那样太浪费纳税人的时间和金钱了。只要我们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本身,再加上一点点权利意识和法律常识就可以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一、《义务教育法》中“义务教育”的真实含义
首先,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从中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是全国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年限为九年。
如果儿童少年主观不愿意接受或因某种客观原因不能接受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制或帮助儿童少年接受法定九年的义务教育,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见,强制或帮助儿童少年接受法定九年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欧美国家多称中小学教育为“强制教育”,这才是“义务教育”的真实含义。
其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可见,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全国儿童少年必须履行接受的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如果儿童少年因为某种原因无法享受法律赋予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如果对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行审查或限制,则明显有违《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和规定,会侵害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
二、《义务教育法》中“凡年满六周岁“规定的真实含义
只要睁大眼睛认真地研读一下教育部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就不难发现,这条规定明明是在说,儿童到了六周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就应当送其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也就是说,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送儿童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儿童超过了六周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没有送其入学,则有违《义务教育法》。
因此,六或七周岁是儿童入学的最迟年龄与最大年龄,而不是最早年龄与最小年龄。教育部门将“年满六周岁”的规定理解为儿童必须达到六周岁的最小年龄才可以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是非常不准确的。
那么,如果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自己义务的积极性太高,在没有侵犯儿童合法权利也没有违背儿童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想在五岁半或四岁就送儿童去接受义务教育,有没有违法呢?显然没有,至少,法律根本没有禁止。
而现代社会的法理常识告诉我们: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公民是可以做的;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政府是不可以做的,即人们常说的“法无禁止民即可行,法无授权官不得为”。因此,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教育部门或学校可以禁止儿童少年在六周岁之前去上小学。这显然与当前教育部门所谓“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而对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进行审查和限制的做法完全相反。
如果结合上面提到的《义务教育法》其它几条规定,对于“年满六周岁”规定的真实含义可以看得更清楚。因此,法律没有禁止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六周岁也不是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最小年龄。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没有得到禁止六周岁以下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授权。如果各地方或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或部门规章来限制儿童少年在六周岁之前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精神相冲突,也是对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侵犯。
三、中国儿童到底从几岁才可以开始接受义务教育?
显然,教育部门或学校对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进行审查或限制会侵犯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这根本就不是政府该管的事情。在儿童六周岁之前如果想接受义务教育,政府除了提供帮助之外,就不该做任何限制。任何限制都是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侵犯。
那么,儿童到底几岁才可以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
答案是在六周岁之前没有限制。在六周岁之前,爱几岁上就几岁上,如果一个孩子在一岁时就已经具备上小学的身体和智力条件,自己也愿意,父母也支持,那么,他就应该可以去上小学。当然,在年满六周岁之后,不管儿童愿意不愿意,条件具备与否,政府和父母都有义务采取措施强制或帮助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因为这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最迟入学年龄。
至于在六周岁之前,儿童到底几岁才合适上小学接受义务教育,那当然首先要看儿童本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在六周岁之前违背儿童本人的意愿,强迫其接受或阻止其接受义务教育;其次,要尊重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选择。显然,父母也不得违背儿童的意愿强迫儿童在六周岁之前去上小学。最后,才是参考学校老师或专家的意见。教育部门、学校老师或教育专家也只能提供参考意见,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儿童的受教育权,否则法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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