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个人合伙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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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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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邓某因做药材生意缺乏资金,要求其姑姑投资合伙经营。经协商约定:其姑姑一年投资十万元,邓某给其二万元作为分红;其姑姑只投资而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利润平均分配。后其姑姑分三次共支付给邓某共十万元。约定的时间到期后,邓某仅归还其姑姑投资款十万元,但投资分红二万元尚未支付。其姑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2万元投资分红。邓某辩称,投资亏损,无红利可分。
【分歧】
第一种观点:邓某不需归还2万元分红。邓某与其姑姑是进行合伙投资,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之间合伙的相关规定,因投资亏损不应支付分红。
第二种观点:不管投资经营情况如何,邓某都必须归还2万元分红。虽然邓某与其姑姑约定为合伙,但实质上是借贷关系,2万元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其理应归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管投资经营情况如何,邓某都必须归还2万元分红。理由如下:
区分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还是民借贷纠纷最关健之处是双方签订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以及协议签订之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本案中,邓某因做药材生意缺乏资金,要求其姑姑投资合伙经营。双方协商约定,其姑姑只投资且按固定利润分红,而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利润平均分配。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违反《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认定该合同是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的约定,投资分红实为借款利息。邓某与其姑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邓某未支付投资分红的行为违反约定,且约定的投资分红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制。故邓某理应归还到期的2万元分红。
【分歧】
第一种观点:邓某不需归还2万元分红。邓某与其姑姑是进行合伙投资,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之间合伙的相关规定,因投资亏损不应支付分红。
第二种观点:不管投资经营情况如何,邓某都必须归还2万元分红。虽然邓某与其姑姑约定为合伙,但实质上是借贷关系,2万元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其理应归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管投资经营情况如何,邓某都必须归还2万元分红。理由如下:
区分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还是民借贷纠纷最关健之处是双方签订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以及协议签订之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本案中,邓某因做药材生意缺乏资金,要求其姑姑投资合伙经营。双方协商约定,其姑姑只投资且按固定利润分红,而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利润平均分配。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违反《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认定该合同是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的约定,投资分红实为借款利息。邓某与其姑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邓某未支付投资分红的行为违反约定,且约定的投资分红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制。故邓某理应归还到期的2万元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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