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地方官制最初沿袭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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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地方官制最初也沿袭元代制度,置行中书省或中书分省,有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平章政事总揽一行省中的兵、刑、钱、谷等事,职权甚重,中央极难驾驭。洪武九年,明朝政府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提刑按察使掌刑,都指挥使掌兵,分三衙门互不统属,分别隶属于朝廷各部院(见都、布、按三司)。边方各地则置行都指挥使司或由宣慰使司、宣抚使司统管。无论内地或边方,都须分别听命于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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