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保险的利与弊?
2:保险的的利与弊(不能讲好处或坏处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保险的利与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最最主要的就是意识上的满足和物质方面的支出,相应的保障必须支出相应的保费,保险即是商品当然就得符合市场交易的原则;其次保险也可以作为个人储蓄的手段,像市面上普遍的分红险、投连险。
3:保险的最基本只能是规避风险,不要被形形色色的其他衍生服务蒙住眼睛。尤其重要的是保险是杜绝被保险人从中获利的。虽然现实中有各种各样成功的骗保案,但是结果都是物质甚至是血的代价。
4:买保险产品和服务才是最重要的。购买保险不应该是挑公司,而是要挑适合自己的产品以及更优质的服务。无形的产品其本身并不具有可比性,所以好的服务才是关键。
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可是市面上的保险种类众多,内容往往除了专业人员又没有几个能深入了解,所以也只能是听凭业务人员的介绍来判断来购买。
但是要知道保险业务人员是为保险公司来服务的,所以又怎么会真正的站在购买者的角度上去挑真正合适的给你。自然是哪个提点高推荐哪个。公司要求推荐哪个去推荐哪个。
面临着琳琅满目的保险又该怎么挑选成为问题。
所以我就简单的说说各种保险的利与弊。
今天说的是消费型保险也就是短期保险与储蓄型保险也就是长期保险的区别。
消费型保险故名思议就是花钱去购买的保险。一般都以一年为期限。保障的内容可以是人身的意外,重疾,医疗,还有补贴型保险。大多数财产险都是消费型保险,比如车险,房屋财产险等。但是今天主要扒的是人身险。
而储蓄型的保险故名思议就是将钱存放在保险公司,从而享受保障。有交3年保5年,交5年保10年等等。保障的范围大多是意外,重疾,养老还有分红理财。
先说说这两种保险的优劣。
消费型保险一般价格较低,大多数一百二百就能买到一份了。可是往往会存在续保问题。意外险只要没有残疾或是转换了高危险工作,续保一般不会成为大问题。可是像是重疾亦或是者是医疗往往审核条件就要严格的多。
如果在上一年身体状况出现问题,亦或是发生理赔第二年保险公司就很可能不会再为客户续保。
更让人无奈的是因为保险的保障期只有一年所以,保险公司也仅仅理赔承保当年医疗费用和赔偿。当然具体的赔偿标准,还要看各家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有些公司会支付上一年同一次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是大多会有金额或是时间限制。而第二次治疗或是因同一疾病第二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大多数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会那么好心去继续承担。
既然发生过理赔,那么第二年保险公司一定也不会去傻到继续给客户承保。除非只是一些小的疾病,做完手术或是经过治疗对于身体不会有什么影响。亦或是条款中写明既往症不予理赔,就是被保险人人在投保险之前的所发生过的疾病,或是之前的疾病所导致的疾病不予理赔。
不过一般消费型保险保险公司的审核并不是很严谨,所以投保并不是很难。
而储蓄型保险一般价格较高,一份意外险的价格最少也要一百左右一个月,一年一千左右,而重疾每个月最少也要二三百,小小10万的保额总保费至少也得五六万。所以相对来说价格较高。可是好在一经投保,过了等待期之后发生任何疾病,在保险的责任范围期限内,
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 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一、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