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规政策,建立地质勘查投资新机制
2020-01-19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不断完善地质勘查领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快《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修改。在《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地质勘查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法律地位,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制定和完善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配套措施。
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的政策。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的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省级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中央和省级财政都要加大对地质勘查的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向重点调查评价区倾斜,开展基础地质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向重点勘查区倾斜。充分发挥中央、省级政府和勘查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在重要成矿区带,制定统一部署的实施方案,引导中央、省级财政各类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有序地投入矿产勘查,形成有利于出大成果的多渠道大投入地质勘查的新机制。
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
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完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利用低品位难利用资源和尾矿资源,推进矿业的绿色开发和循环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