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治体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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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治制度,战后日本其政体是议会制,具体而言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称君主立宪制)。日本的政府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日本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天皇没有政治实权。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日本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天皇没有政治实权。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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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规定: 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 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日本国会
日本国会是日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两院议员均从国民中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议员。国会有立法权、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条约的批准权、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权,议院有国政调查权、对法官的弹劾裁判权等。虽然一切法案都由国会审议,但内阁也有提案权,内阁提出的法案占80%以上。众议院权力大于参议院。如参议院对众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作出不同决议时,众议院再次以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成法律。众议院有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票,但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建议天皇宣布解散众议院。国会的常会每年召开1次。内阁可以决定召集国会临时会议,一定数额的议员也可要求内阁决定召集临时会议。会期及延长事宜由国会本身决定。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也同时闭会。如有需要,内阁可要求参议院紧急集会。紧急集会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10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同意,即失去效力.
1955年起,原称保守合同的自由民主党(自民党)一直长期执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间短暂被对手社民党取得政权并短期执政。1996年,自民党重新执政后就一直执政到今天。
除了社民党之外,日本国会的主要在野政党尚有日本民主党、日本共产党等,而今日本国会乃是由自民党及公明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执政。
日本的政党
战后日本政权曾长期把持在自民党这一资产阶级保守政党手中。从1955年到1993年38的年里,自民党控制着国会中众参两院的大多数席位,党内派系间对总裁位子的角逐事实上取代了政党间的夺权斗争。与之相对的社会党、共产党等革新政党则作为在野势力,“保革对立”是为冷战时期日本政治斗争的主线。
自民党、民主党 、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党等。
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Liberal Democratic Party -- LDP):1955年11月由原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而成,1955年起连续执政38年。1993年8月沦为在野党,1994年6月底参加三党联合政权,重返执政地位。1996年11月恢复单独组阁。1999年1月与自由党组成联合政权,10月与自由党和公明党组成三党联合政权。2000年4月与公明党、保守党建立联合政权。自民党是历史较长的传统保守政党,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势力较强。党首为总裁,任期2年,原则上只能连任1次,可酌情适当延长。
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仅次于自民党的第二大政党。1998年4月27日成立,由原民主党、民政党、新党友爱和民主改革联合四党组建而成。1998年7月参议院选举和2000年6月众议院选举后实力大增。该党主张推行民主、稳健的政治路线,构筑新自由社会。2003年9月,民主党和自由党在东京签署合并协议书,正式将两党合并为一个新的民主党。根据合并协议,自由党解散。合并后的民主党在国会占有204席。
公明党(Komei Party):1964年11月成立,其母体为宗教团体创价学会。1970年6月实行政教分离,93年8月参加非自民联合政权。但自94年底以后,为参与日政界分化改组,公明党分出一部分力量参加新进党,新进党解散后,组成“和平新党”。未分出去的部分则重组为“公明”。1998年11月7日,“和平新党”和“公明”宣布合并,并恢复原党名。1999年10月,公明党加入自民党和自由党的联合政权,成为执政党,2000年4月,公明党与自民党、保守党组成联合政权。该党基本政策主张总体上仍沿袭了过去公明党“中道路线”的传统,坚持稳健的政治路线,提倡和平主义。
日本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Japan -- Nippon Kyosanto):1922年7月15日成立的左翼政党。战后获合法地位。七十年代中期出现发展的高峰期。进入九十年代,日共根据冷战后新形势,对政策主张再次进行调整。2000年11月,日共召开第二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把党的性质由“工人阶级的先锋政党”改为“工人阶级政党”和“全体日本国民的政党”。该党支持阶层比较稳固,基层组织健全。
社会民主党(Social Democratic Party):简称“社民党”,1945年11月成立,1996年4月由社会党易名为社会民主党。该党主要成分是工会和农协的活动家、中小企业主和知识分子。冷战期间,该党作为革新派政党与保守的自民党长年对峙。93年日本政局剧变,社会党先是加入多党联合政权,后又与自民党联合执政。该党委员长村山富市出任首相。98年5月,该党退出联合政权。近年来实力大减。
保守党:2000年4月由自由党26名成员脱党组成。成立伊始即与自民、公明两党组成新的联合政权。6月众议院大选后席位减少。该党主张要体现“保守主义”的真正含义,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及和谐。
政府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
日本实行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议会制。日本的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天皇的权限只在形式上。天皇虽有任命总理大臣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但前者须经国会提名,后者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天皇的有关国事活动必须由内阁建议和承认。天皇只能按内阁的决定,作礼仪上或形式上的活动。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国民选举产生。众议院有议员511名,任期4年;参议院有议员252名,任期6年,其中参议员每3年改选一半。宪法规定,国会职权有立法权、对政府的监督权以及外交、财政和司法的监督权。1994年1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政治改革方案,据此众议院实行“小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并立”,改变中选区制度,小选区选300名议员,比例代表区选200名议员,公费资助得票率超过2%的政治家才能得到众议院议席。投票方法是记号式的两票制,总理府设为划定参议院选区的第三者机构。
内阁是日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内阁由国会中议席占半数以上的多数党进行组阁。根据惯例,议会中多数党首脑一般是内阁总理的当然候选人。如果没有一个政党议席在国会中占多数,就由国会中议席占最多的两个以上政党组阁,由席位最多的政党领袖任内阁总理大臣。
法院是日本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所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日本宪法及法律约束”。
日本是多党制国家,参加日本政治活动的政党有自民党、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共产党、新生党、新党等。自1955年以来,日本内阁一直由自民党执政,总理大臣也一直由自民党总裁担任。1993年7月,日本自民党在大选中失利。执政38年后下台,转向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新党等7党组成的联合内阁,细川护熙任内阁总理大臣。自民党氏期执政,却在瞬息之间垮台,其原因是由于“金权政治”的作用。用金钱换地位和用地位换金钱的“金权政治”导致自民党内部腐败,直至垮台。要成为自民党总裁的第一个条件就是“筹措资金的能力”,只有得到财界的“政治捐款”,才能在国会大选中获胜,才能执掌政权,才能给财界回报。这使金钱与政治紧密结合,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70年代的洛克希德贿赂案使田中角荣下台;80年代的里库路特贿赂案断送了中曾根和竹下登;90年代的佐川快件公司行贿案又使自民党副总裁金丸信被捕。这些丑闻,使日本对自民党失去了信任,党内也发生分裂,最终导致1993年7月大选的败北。
日本国会
日本国会是日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两院议员均从国民中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议员。国会有立法权、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条约的批准权、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权,议院有国政调查权、对法官的弹劾裁判权等。虽然一切法案都由国会审议,但内阁也有提案权,内阁提出的法案占80%以上。众议院权力大于参议院。如参议院对众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作出不同决议时,众议院再次以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成法律。众议院有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票,但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建议天皇宣布解散众议院。国会的常会每年召开1次。内阁可以决定召集国会临时会议,一定数额的议员也可要求内阁决定召集临时会议。会期及延长事宜由国会本身决定。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也同时闭会。如有需要,内阁可要求参议院紧急集会。紧急集会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10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同意,即失去效力.
1955年起,原称保守合同的自由民主党(自民党)一直长期执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间短暂被对手社民党取得政权并短期执政。1996年,自民党重新执政后就一直执政到今天。
除了社民党之外,日本国会的主要在野政党尚有日本民主党、日本共产党等,而今日本国会乃是由自民党及公明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执政。
日本的政党
战后日本政权曾长期把持在自民党这一资产阶级保守政党手中。从1955年到1993年38的年里,自民党控制着国会中众参两院的大多数席位,党内派系间对总裁位子的角逐事实上取代了政党间的夺权斗争。与之相对的社会党、共产党等革新政党则作为在野势力,“保革对立”是为冷战时期日本政治斗争的主线。
自民党、民主党 、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党等。
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Liberal Democratic Party -- LDP):1955年11月由原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而成,1955年起连续执政38年。1993年8月沦为在野党,1994年6月底参加三党联合政权,重返执政地位。1996年11月恢复单独组阁。1999年1月与自由党组成联合政权,10月与自由党和公明党组成三党联合政权。2000年4月与公明党、保守党建立联合政权。自民党是历史较长的传统保守政党,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势力较强。党首为总裁,任期2年,原则上只能连任1次,可酌情适当延长。
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仅次于自民党的第二大政党。1998年4月27日成立,由原民主党、民政党、新党友爱和民主改革联合四党组建而成。1998年7月参议院选举和2000年6月众议院选举后实力大增。该党主张推行民主、稳健的政治路线,构筑新自由社会。2003年9月,民主党和自由党在东京签署合并协议书,正式将两党合并为一个新的民主党。根据合并协议,自由党解散。合并后的民主党在国会占有204席。
公明党(Komei Party):1964年11月成立,其母体为宗教团体创价学会。1970年6月实行政教分离,93年8月参加非自民联合政权。但自94年底以后,为参与日政界分化改组,公明党分出一部分力量参加新进党,新进党解散后,组成“和平新党”。未分出去的部分则重组为“公明”。1998年11月7日,“和平新党”和“公明”宣布合并,并恢复原党名。1999年10月,公明党加入自民党和自由党的联合政权,成为执政党,2000年4月,公明党与自民党、保守党组成联合政权。该党基本政策主张总体上仍沿袭了过去公明党“中道路线”的传统,坚持稳健的政治路线,提倡和平主义。
日本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Japan -- Nippon Kyosanto):1922年7月15日成立的左翼政党。战后获合法地位。七十年代中期出现发展的高峰期。进入九十年代,日共根据冷战后新形势,对政策主张再次进行调整。2000年11月,日共召开第二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把党的性质由“工人阶级的先锋政党”改为“工人阶级政党”和“全体日本国民的政党”。该党支持阶层比较稳固,基层组织健全。
社会民主党(Social Democratic Party):简称“社民党”,1945年11月成立,1996年4月由社会党易名为社会民主党。该党主要成分是工会和农协的活动家、中小企业主和知识分子。冷战期间,该党作为革新派政党与保守的自民党长年对峙。93年日本政局剧变,社会党先是加入多党联合政权,后又与自民党联合执政。该党委员长村山富市出任首相。98年5月,该党退出联合政权。近年来实力大减。
保守党:2000年4月由自由党26名成员脱党组成。成立伊始即与自民、公明两党组成新的联合政权。6月众议院大选后席位减少。该党主张要体现“保守主义”的真正含义,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及和谐。
政府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
日本实行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议会制。日本的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天皇的权限只在形式上。天皇虽有任命总理大臣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但前者须经国会提名,后者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天皇的有关国事活动必须由内阁建议和承认。天皇只能按内阁的决定,作礼仪上或形式上的活动。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国民选举产生。众议院有议员511名,任期4年;参议院有议员252名,任期6年,其中参议员每3年改选一半。宪法规定,国会职权有立法权、对政府的监督权以及外交、财政和司法的监督权。1994年1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政治改革方案,据此众议院实行“小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并立”,改变中选区制度,小选区选300名议员,比例代表区选200名议员,公费资助得票率超过2%的政治家才能得到众议院议席。投票方法是记号式的两票制,总理府设为划定参议院选区的第三者机构。
内阁是日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内阁由国会中议席占半数以上的多数党进行组阁。根据惯例,议会中多数党首脑一般是内阁总理的当然候选人。如果没有一个政党议席在国会中占多数,就由国会中议席占最多的两个以上政党组阁,由席位最多的政党领袖任内阁总理大臣。
法院是日本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所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日本宪法及法律约束”。
日本是多党制国家,参加日本政治活动的政党有自民党、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共产党、新生党、新党等。自1955年以来,日本内阁一直由自民党执政,总理大臣也一直由自民党总裁担任。1993年7月,日本自民党在大选中失利。执政38年后下台,转向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新党等7党组成的联合内阁,细川护熙任内阁总理大臣。自民党氏期执政,却在瞬息之间垮台,其原因是由于“金权政治”的作用。用金钱换地位和用地位换金钱的“金权政治”导致自民党内部腐败,直至垮台。要成为自民党总裁的第一个条件就是“筹措资金的能力”,只有得到财界的“政治捐款”,才能在国会大选中获胜,才能执掌政权,才能给财界回报。这使金钱与政治紧密结合,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70年代的洛克希德贿赂案使田中角荣下台;80年代的里库路特贿赂案断送了中曾根和竹下登;90年代的佐川快件公司行贿案又使自民党副总裁金丸信被捕。这些丑闻,使日本对自民党失去了信任,党内也发生分裂,最终导致1993年7月大选的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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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没有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君主任何权力的君主制国家。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日本国会,分为众参两院。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宪法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根据宪法,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鼎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日本首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脑。
议会
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日本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
司法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没有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君主任何权力的君主制国家。
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日本国会,分为众参两院。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宪法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根据宪法,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鼎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和唯一立法机关。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日本首相正式名称为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脑。
议会
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日本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国会可通过内阁不信任案,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每年1月至6月召开通常国会,会期150天,其它时间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
司法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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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Japan,全称:日本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北。国名意为“日出之国”,领土由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大岛及7200多个小岛组成,总面积37.8万平方千米。主体民族和族,通用日语。 公元3世纪其境内出现较大的国家“大和国”。12世纪,皇权旁落进入统治时代。1945年二战战败,日本颁布的《日本国宪法》成为最高法律规范,规定日本为三权分立的国家,以君主天皇作为国家与国民的象征。2015年日本当选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日本政治制度,战后日本其政体是议会制,具体而言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称君主立宪制)。日本的政府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8世纪后半叶,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2世纪末,武士出身的将领源赖朝建立了统治全国的军事政府──镰仓幕府,从此,日本进入幕府时期。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天皇形同虚设。幕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
明治维新后的政治制度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通过1868年的版籍奉还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
日本政治制度
内阁中央政权机关的领导核心,是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的合议体,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统一体的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内阁总理大臣须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也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必须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否则,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或者内阁总辞职。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因此内阁和议会通常能保持一致。
法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参照英美法系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强调司法独立,废除了明治维新时期仿效大陆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法院组织系统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类。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审查权,对国会和行政的决定和行为进行监督。下级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各级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实行任命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须交国民审查。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但国会两院组成的弹劾法院可审判被追诉法官。
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战后,《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
选举制度《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举,以个人选举、直接选举、任意选举为前提。《日本国宪法》和1950年的《公职选举法》确立了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制度。众议院议员512人,由全国130个选区选出;参议院议员252人,其中,100人以全国为1个选区,依比例代表制选出(采顿特计票法),其余 152人以都道府县区划为选区选出。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年满20岁以上者均有选举权,对地方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还有居住期限的限制。对参议院议员和都道府县知事的被选举权,为30岁以上,其余为25岁以上。禁治产者和禁锢刑(徒刑)以上的受刑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党制度日本实行多党制。虽在国会中占有席位的政党不少,但自由民主党自1955年以来长期单独执政。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间断,在斗争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断重新组合,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见日本政党)。
国民的权利《日本国宪法》以尊重人权为基本原则,确认国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受妨碍,宪法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增加了对公务员的选举罢免权、公民的赔偿请求权、不受奴隶式拘束和苦役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脱离国籍的自由、学问自由、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刑事赔偿请求权等新的规定。
日本政治制度,战后日本其政体是议会制,具体而言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称君主立宪制)。日本的政府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8世纪后半叶,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2世纪末,武士出身的将领源赖朝建立了统治全国的军事政府──镰仓幕府,从此,日本进入幕府时期。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天皇形同虚设。幕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
明治维新后的政治制度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通过1868年的版籍奉还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
日本政治制度
内阁中央政权机关的领导核心,是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的合议体,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统一体的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内阁总理大臣须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也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必须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否则,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或者内阁总辞职。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因此内阁和议会通常能保持一致。
法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参照英美法系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强调司法独立,废除了明治维新时期仿效大陆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法院组织系统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类。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审查权,对国会和行政的决定和行为进行监督。下级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各级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实行任命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须交国民审查。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但国会两院组成的弹劾法院可审判被追诉法官。
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战后,《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
选举制度《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举,以个人选举、直接选举、任意选举为前提。《日本国宪法》和1950年的《公职选举法》确立了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制度。众议院议员512人,由全国130个选区选出;参议院议员252人,其中,100人以全国为1个选区,依比例代表制选出(采顿特计票法),其余 152人以都道府县区划为选区选出。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年满20岁以上者均有选举权,对地方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还有居住期限的限制。对参议院议员和都道府县知事的被选举权,为30岁以上,其余为25岁以上。禁治产者和禁锢刑(徒刑)以上的受刑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党制度日本实行多党制。虽在国会中占有席位的政党不少,但自由民主党自1955年以来长期单独执政。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间断,在斗争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断重新组合,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见日本政党)。
国民的权利《日本国宪法》以尊重人权为基本原则,确认国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受妨碍,宪法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增加了对公务员的选举罢免权、公民的赔偿请求权、不受奴隶式拘束和苦役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脱离国籍的自由、学问自由、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刑事赔偿请求权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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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8世纪后半叶,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2世纪末,武士出身的将领源赖朝建立了统治全国的军事政府──镰仓幕府,从此,日本进入幕府时期。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天皇形同虚设。幕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
明治维新后的政治制度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通过1868年的版籍奉还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
内阁中央政权机关的领导核心,是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的合议体,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统一体的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内阁总理大臣须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也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必须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否则,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或者内阁总辞职。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因此内阁和议会通常能保持一致。
法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参照英美法系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强调司法独立,废除了明治维新时期仿效大陆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法院组织系统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类。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审查权,对国会和行政的决定和行为进行监督。下级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各级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实行任命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须交国民审查。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但国会两院组成的弹劾法院可审判被追诉法官。
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战后,《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
选举制度《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举,以个人选举、直接选举、任意选举为前提。《日本国宪法》和1950年的《公职选举法》确立了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制度。众议院议员512人,由全国130个选区选出;参议院议员252人,其中,100人以全国为1个选区,依比例代表制选出(采顿特计票法),其余 152人以都道府县区划为选区选出。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年满20岁以上者均有选举权,对地方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还有居住期限的限制。对参议院议员和都道府县知事的被选举权,为30岁以上,其余为25岁以上。禁治产者和禁锢刑(徒刑)以上的受刑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党制度日本实行多党制。虽在国会中占有席位的政党不少,但自由民主党自1955年以来长期单独执政。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间断,在斗争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断重新组合,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见日本政党)。
国民的权利《日本国宪法》以尊重人权为基本原则,确认国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受妨碍,宪法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增加了对公务员的选举罢免权、公民的赔偿请求权、不受奴隶式拘束和苦役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脱离国籍的自由、学问自由、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刑事赔偿请求权等新的规定。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8世纪后半叶,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2世纪末,武士出身的将领源赖朝建立了统治全国的军事政府──镰仓幕府,从此,日本进入幕府时期。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天皇形同虚设。幕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
明治维新后的政治制度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通过1868年的版籍奉还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
内阁中央政权机关的领导核心,是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的合议体,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统一体的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内阁总理大臣须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半数以上的国务大臣也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必须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否则,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或者内阁总辞职。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因此内阁和议会通常能保持一致。
法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参照英美法系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强调司法独立,废除了明治维新时期仿效大陆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法院组织系统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两类。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审查权,对国会和行政的决定和行为进行监督。下级法院分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各级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法官实行任命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须交国民审查。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但国会两院组成的弹劾法院可审判被追诉法官。
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控制。战后,《日本国宪法》和《地方自治法》扩大了地方自治的权力。《地方自治法》规定,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地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权,课税权、警察权、统制权等行政执行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地方条例权等。自治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议会组成。各级行政首长和议会议员均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和罢免。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对地方的统制监督权,但中央对地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地方大多数公务员由自治省安排等。
选举制度《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举,以个人选举、直接选举、任意选举为前提。《日本国宪法》和1950年的《公职选举法》确立了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制度。众议院议员512人,由全国130个选区选出;参议院议员252人,其中,100人以全国为1个选区,依比例代表制选出(采顿特计票法),其余 152人以都道府县区划为选区选出。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年满20岁以上者均有选举权,对地方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还有居住期限的限制。对参议院议员和都道府县知事的被选举权,为30岁以上,其余为25岁以上。禁治产者和禁锢刑(徒刑)以上的受刑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党制度日本实行多党制。虽在国会中占有席位的政党不少,但自由民主党自1955年以来长期单独执政。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间断,在斗争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断重新组合,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见日本政党)。
国民的权利《日本国宪法》以尊重人权为基本原则,确认国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受妨碍,宪法所保障的国民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增加了对公务员的选举罢免权、公民的赔偿请求权、不受奴隶式拘束和苦役的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脱离国籍的自由、学问自由、生存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刑事赔偿请求权等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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