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时期加强君主专制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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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版权期刊、优质文章数字内容发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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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统治广袤的帝国疆域,元朝在地方上实行了行省制,实现了统治者的目的,加强了中央集权。 行省作为地方最高政府,统筹辖区内所有盐课、酒课、金银课以及商税征收等全部钱粮赋税。财赋先由路及直隶州(府)征收,再送往行省集中,因而诸省变成天下藏富之所。通过钱赋大额支出咨请制度,中央对行省的动向一 清二楚,做到了防患于未然。各路州的财赋虽集中于行省治所,但高达七成的上交比例,使行省成了向中央运输财赋的中转站;至于剩下的三成供全国11个行省分配,蛋糕如此之小,表明了各省留用的资金很有限。经济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这种釜底抽薪的办法从经济上弱化了地方叛乱的可能性。 元廷对各行省境内军队的管理有一整套严密的规章制度。首先,提调军马的官员由朝廷任命。行省正官 有左丞相、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名长贰官组成,朝廷从中确定领军人选,并赐予金虎符作为凭证,确认其提调军马的资格,其他长贰官不得介入。这说明军权来自于朝廷,既可以给予也可以收回。其次,提调军马官员虽然领军,但不能随意调动军马,此项权力掌握在皇帝及枢密院手中,各行省只能奉“敕”“命”而行。同时,军队中的将官犯罪,行省也不能擅自处罚,需咨请枢密院议拟。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请示、审批制度,行省官自行决断的权力大大缩小,只能事事遵照朝廷的命令行事。最后,各行省驻军的驳杂化。行省内的军队有直接受行省节制的汉军及新附军,还有隶属于枢密院的蒙古军、探马赤军等中央军队,中央军队驻扎在地方,其制衡之意不言自明。 行省作为地方机构,其人事权掌握在中央政府手里,行省及下属各级官吏皆“受命于朝而后仕”。行省中二品以上官“选自特旨”,由皇帝亲自选拔;其他品秩的官吏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从七品至从九品的官吏由吏部“拟注”,中书省参知政事等审核,每月举行一次;即使是未入流品的吏员,其选格一律由中书省吏部确定,每月由吏部“铨注”一次。平宋后,针对云南、福建、四川等偏远地区赴京需“涉荒万里”的情况,元廷规定每隔三年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所在官吏。与元地方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不同,汉代郡守可以“辟举六百石以下幕僚属吏”;唐代的节度使拥有辟官权,权力就更大。来源:wkjy2015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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