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信息公开渠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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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渠道有:(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二)政府网站;(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四)新闻发布会;(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六)报刊、广播、电视;(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政府所在地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当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条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设施、设备。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政府所在地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当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条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设施、设备。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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