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游泳运动员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标准如下:三、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可授予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游泳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在奥运会、青年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世界杯、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亚洲青年运动会、亚洲室内运动会、亚洲锦标赛、亚洲青年锦标赛、泛太平洋赛、环地中海赛、中澳对抗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可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全国春季锦标赛、全国夏季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总决赛、全国学生运动会中达到成绩标准。
三、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可授予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全国青少年U系列赛、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四、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可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
(二)在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中达到成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