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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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施行日期是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的意义如下:
1、保障医院临床用血和确保血液安全。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血液仍是一种无法替代品,医院临床用血只能靠公民献血;
2、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输血在临床医学领域中有着驱病化痛、拯救生命重要作用;
3、实行无偿献血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具体体现。助人为乐,帮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实行无偿献血更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是一种为社会和他人无私奉献大爱的人道主义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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