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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会主席劳动关系变更,还能担任工会主席吗
不能担任工会主席。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的工会管理会籍。职工失业,可保留会籍,免交会费。
按照《工会法》及工会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关于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同时规定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但是并未禁止上述人员兼任,即如果工会会员自主选举分管本企业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为工会主席,经上级工会备案也是可以的。关于工会委员的候选人,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我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即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等组成,除它们的派出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工会各级委员会,应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各级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等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