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所得税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根据山东省的规定,预提所得税,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我省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法律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提所得税,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我省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缴纳的所得税。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163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重庆晨曦微光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昆明彩云之南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石家庄麦田守望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