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四)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五)据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七)据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八)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十一)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十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十四)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违法行为;(十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违法行为;(十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十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