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会引起什么法律责任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夫妻离异男子不给抚养费 法院判令"说话要算话"
2015年03月05日11:29 来源:荆楚网
离婚协议里说好,孩子跟着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但他一直没给。在法庭上,孩子父亲还拿出单位证明,说自己月收入不到2000元,抚养费太高,给不起。昨悉,武汉中院二审判令男子严格履行离婚协议里的约定。
去年8月,8岁的小林起诉称,其父林某与小林母亲于2014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到小林成年。但林某从未给付。
林某应诉称,小林诉请过高,自己只愿每月支付500元。他向法庭提供了单位书面证明,2013年他月收入为1655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至30%比例给付。遂判决,林某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650元。
小林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林的父母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且已备案。该协议对小林的抚养及支付抚养费标准已作出明确约定。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林某对自己的收入状况是知晓的,应视为已对自己的支付能力有预判。且林某提交的是其2013年收入情况,协议签订于2014年。
此外,小林母亲没有固定职业及收入。林某不支付抚养费,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武汉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林某向小林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9个月抚养费共计10800元;之后,林某应于每月1日前以1200元的标准,向小林支付当月抚养费,至他独立生活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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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夫妻离异男子不给抚养费 法院判令"说话要算话"
2015年03月05日11:29 来源:荆楚网
离婚协议里说好,孩子跟着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但他一直没给。在法庭上,孩子父亲还拿出单位证明,说自己月收入不到2000元,抚养费太高,给不起。昨悉,武汉中院二审判令男子严格履行离婚协议里的约定。
去年8月,8岁的小林起诉称,其父林某与小林母亲于2014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到小林成年。但林某从未给付。
林某应诉称,小林诉请过高,自己只愿每月支付500元。他向法庭提供了单位书面证明,2013年他月收入为1655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至30%比例给付。遂判决,林某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650元。
小林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小林的父母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且已备案。该协议对小林的抚养及支付抚养费标准已作出明确约定。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林某对自己的收入状况是知晓的,应视为已对自己的支付能力有预判。且林某提交的是其2013年收入情况,协议签订于2014年。
此外,小林母亲没有固定职业及收入。林某不支付抚养费,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武汉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林某向小林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9个月抚养费共计10800元;之后,林某应于每月1日前以1200元的标准,向小林支付当月抚养费,至他独立生活时止。
参考资料:人民网-夫妻离异男子不给抚养费 法院判令"说话要算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