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进南京最新隔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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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设区市(直辖市为县区,下同),或有本土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下同)的设区市来宁返宁人员,应在抵宁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2、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与确诊病例有轨迹交叉的人员,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及后续健康监测措施;
3、近期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或有本土确诊病例的设区市低风险地区的来宁返宁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须在指定地点进行核酸检测,取得阴性证明后方可有序流动,后续根据在宁停留时间按要求配合做好核酸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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